法院调解工作机制创新经验交流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XX省XX县地处滇、桂、黔三省交界之地的壮乡广南是句町古国故地,历史悠久,人杰地灵,神奇的坝美风光更为这里赢得了“现代世外桃源”的盛誉。**年年末全县总人口XX万人,国土面积780平方公里,分别位居全省第六位和第三位。居住着汉、壮、苗、瑶、彝、回、蒙古、仡佬、傣、白、布依等种世居民族。XX县人民法院始终把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作为法院“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狠抓落实。院党组对全院民事审判工作提出“调要调出社会和谐,判要判出法律权威”的总体要求,最终目标是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坚持创新调解方法,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自**年以来连续七年超七成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良好趋势,**年首次突破八成,调撤率达到86%。**年至0月调撤民商事案件XX件,调撤率达827%。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高度重视,落实“五个到位”。一是警力、物质保障落实到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向办案业务部门倾斜,打牢调解工作的物质基础。两个民庭各配备7名干警、三个派出法庭各配备5名干警、立案庭配备4名干警,并优先保障办案用车、办案经费及电脑等办案装备,努力创造良好的办案条件,为调解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人力、物质保障。二是奖惩激励落实到位。强化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将调解率、巡回办案率、服判息诉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及民事法官绩效考核并实行重奖重罚,鼓励审判人员主动采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三是工作要求落实到位。为了使民商事案件能够圆满解决,在调解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一二三四五”工作要求,即: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案件处理的“第一选择”,强化调解理念;坚持自愿、合法“两个原则”,依法规范调解;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交叉点、法理与情理融合点“三个切入点”,及时公正调解;做到公开调解过程、公开案件事实、公开双方证据、公开调解结果“四个公开”,提高调解水平;尽到以爱心赢得当事人认同、以诚心赢得当事人信任、以耐心赢得当事人理解、以公心赢得当事人尊重、以恒心赢得当事人支持的“五心之责”,增强调解能力。四是典型示范落实到位。培植调解典型,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充分调动了法官调解积极性。五是人才发展落实到位。对办案数量多、调解率高、没有涉诉信访案件、有基层法庭工作经验、民主测评得票高的干警在晋级提职时优先考虑。近3年来,广南法院5名法官因调解工作出色被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  

(二)更新管理理念,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变平面化管理为立体化管理。以开展“调解能手评比”活动为载体,着重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利用纸质报表、台帐和法院内网动态跟踪全院调解结案情况;不定期组织内部经验交流,总结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能,推广调解经验;评查回访调撤案件,查调解案件质量,看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的评价,促进调解工作规范;开展调查研究,剖析调解工作存在问题,总结司法调解实践经验,推广调解工作的新成果。从而改变过去调解只看指标、仅有结果的状况,使调解评比动态化、调解管理规范化、调解经验理论化,调解成果效益化,有效发挥立体化审判管理的效益。二是变段落式调解为全流程调解。为提高调解成功率,广南法院实施案件“全流程”调解,把调解环节前移,从案件立案阶段即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为调解成功打好基础;进入审判程序后,审判人员接手案件就通过电话、约谈、走访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分歧焦点、掌握诉讼心理期望,做初步协调工作;庭审中强化调解,在吃透案情基础上分清责任,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判决前进一步释明法律,敦促当事人自愿调解;对少数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判后继续做协调和法律释明工作。通过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多年办案零上访。三是变单一型调解能手为全能型调解能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狠抓干警调解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能力训练,加大“双语”培训力度,变单一型人才为全能型人才。让干警会做思想工作,会做群众工作,会做宣传工作、会做协调工作;通过一批老法官的言传身教,带动年轻法官调解能力迅速提高。  

(三)创新调解方法,落实“四个转化”。一是在实践中把“法律理论”转化为“调解方法”。在吃透案情基础上,让法官充分履行法律释明权,使法律理论成为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展示同类判例的权威依据,督促当事人正确面对诉讼风险,主动接受调解。二是先进行“冷却处理”再转化为“热情服务”。对矛盾积怨深、对抗性强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先对当事人进行“冷却处理”,不马上组织双方正面接触,让双方先冷静下来,在增进双方理解基础上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释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说服其接受调解化解矛盾。三是把“坐堂问案”转化为“巡回调解”。在巡回办案中注重对民意、当地风俗习惯的采集、分析和运用,做好案件的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在审理时注重抓住主要矛盾,一方面了解他们的心理预期,拟定初步调解方案;另一方面法律释明到位,严肃法律教育,打破他们法外获利的侥幸心理,引导他们协调解决纠纷。四是把“说情人员”转化为“调解骨干”。充分利用中国社会所具有的“人情社会”特色,将一些当事人信任并委托向法官“打招呼”的说情人员作为做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让他们理解法律,并主动邀请他们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做委托者的思想工作,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从而为案件成功调结作好铺垫。  

(四)拓宽调解渠道,健全“四项机制”。一是在法院内部建立覆盖整个辖区的调解互动机制。在民事调解工作方面形成以县院两个民庭为中心,东南角有八宝法庭、西南角有珠街法庭,西北角有珠琳法庭,覆盖全县案件辖区的调解互动网络。二是建立社会联动调解机制。与县司法局、妇联、交警等单位建立诉调对接关系,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涉军案件合议庭”、“青少年维权岗”、“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法庭调解进交警”等专门调解组织,与相关单位共同研讨诉调对接当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诉讼调解联动机制运转顺畅。三是建立全员参与调解机制。对群体性纠纷、涉及民生的重点案件,主动汇报并邀请院领导参与调解,从而在院内形成独任庭、合议庭、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共同参与、上下联动的调解机制。对上级机关和社会群众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参与协调,化解矛盾;对疑难复杂案件、判决确有难度的案件,则邀请人民陪审员、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力的人员参与协调,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四是建立案后释疑回访机制。坚持把法律释明延伸至案件结束后,对调解结案但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审判人员主动电话督促、上门催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督办,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203年至0月,五个民事审判部门共动员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262件,执结标的8425万元,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社会矛盾愈复杂激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办案经费保障标准偏低,物质装备较为滞后,辖区山高坡陡路远,物价上涨加快,办案成本高,工作难度大,工作任务重,巡回办案干警缺乏安全感。  

2、案多人少问题依然存在。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需要耗费法官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化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进展。  

3、少数当事人有滥诉的现象。有的原告把一纸诉状交到法院便无法联系,出现法官们戏称的“原告也要公告送达的尴尬”,部分当事人难寻,更难的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缺席审判案件增多。    

4、诉讼调解要求严格。《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时,一方当事人又反悔,导致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5、代理人误导干扰。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了开辟案源收费,进村入户动员老百姓打官司,把小事扩大,大事搞炸,增加法院工作负担和社会不和谐因素;有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而律师、代理人不同意并误导;有的律师、代理人为了收取代理费而鼓动原告不撤诉“将官司打到底”等,给法院调解工作造成困难。  

三、加强和改进法院民事调解的建议  

一要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升调解能力。法官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准确归纳矛盾和纠纷焦点,坚持调解必须合法的原则,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和程序的的处分权,保证调解实体和程序的公正。针对有些法官不会调、不愿调的情况,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不断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以增强调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可以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等形式,提升法官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二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激发调解工作热情。加大对减少申诉信访率、增加自动履行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加大表彰奖励力度,以激励广大法官多以调解方式结案。针对当前民事缺席案件审理,特别是公告缺席案件的审理,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台账,登记务工人员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的反馈信息,做到有址可寻。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在形成诉讼后,人民调解委员将掌握的信息及时与审判人员反馈、沟通,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便于诉讼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建立调解协议效力,明确签字确认制度。针对巡回审判调解成功的案件,应规定法官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要征询双方意见,对于双方明确约定在调解书送达签收之时生效的,以送达签收为生效要件,但对当事人的意见应明确记录在案。如果双方表示同意协议当庭生效的,则调解协议经记载于法庭笔录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效力;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先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事后将打印好的调解书邮寄双方当事人签收保存。    

四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可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各方、包括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和法官滥用调解,防止不必要的怀疑和风险,防止案件当事人把法官调解当作减少债务的诉讼“技巧”或权宜之计,利用调解之名行逃避法律之实,以达到拖延时间、规避管辖或作虚假承诺等现象的出现。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有通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以案讲法,讲明本案的法律规定及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让当事人通过打官司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使老百姓接受普法教育后,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有其事  

五要坚持“四个结合”深入推进巡回办案。一是巡回办案与司法便民相结合。把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细化目标,明确责任,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当场执行给付,使巡回办案成为司法便民的新窗口,努力方便群众诉讼,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和经济负担。二是巡回办案与采集民意相结合。注重巡回办案与对民意、当地风俗习惯的采集、分析和运用工作相结合,充分听取当地群众代表、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等的意见,注意有效吸纳善良民意因素作为裁判的有利因素,做好案件的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三是巡回办案与司法公开有机结合。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将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向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纵深推进,消除司法的神秘和隔阂,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展示人民法院公开透明、阳光司法、接受监督的信心和力量。四是巡回办案与司法宣传相结合。利用巡回办案深入基层“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的有利时机,充分借助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各种形式集中宣传法院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三项重点工作”、“四群教育”、“阳光司法工程”的各项措施和取得成效,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审判机关的办案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编辑:果宝)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4-14 1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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