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36号)和《中共湘西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办发〔20〕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泸溪县乡镇机构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ldqu;三个代表&rdqu;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乡镇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重点;坚持权责一致,赋于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

  二、着力推进职能转变

  乡镇要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现阶段,应主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为同类型的乡镇,要结合实际,确定其工作重点。

  要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扶持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上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做好乡村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农民和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要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通过&ldqu;一站式&rdqu;服务、办事代理制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办事。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上级党委、政府要为乡镇转变职能创造条件。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增加乡镇履行职责的能力。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ldqu;一票否决&rdqu;事项,坚决清理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乡镇的考核由县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对不属于乡镇职能的事项,不得列入考核范围。

  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乡镇财政所作为乡镇政府财力的分配和管理部门,除履行《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能外,还应围绕&ldqu;三农&rdqu;工作,将农村民政、医保、社保资金的归集、管理和发放的部分相关工作,村级财务管理等职能纳入其工作范畴。

  三、乡镇机构改革

  (一)乡镇机关机构改革

  、依法依规界定乡镇职能。乡镇党委、人大和政府分别按《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行各项职能。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发展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2、合理设置乡镇内设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工作实际,确定乡镇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

  乡镇机关设置4个内设机构,即: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武、民族宗教、工青妇等综合协调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规划、协调农村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村镇建设等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社会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监督、农机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监管职能。

  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与计划生育服务站合署办公。

  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

  乡镇财政所的人员,只限使用200年度下达的行政编制,原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

  3、核定乡镇领导职数。乡镇领导职数:按照一类、二类乡镇不超过9名配备。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人大、政协、武装部有关工作负责人员的配备,在规定的乡镇领导职数范围内统筹考虑。

  4、精简行政编制。乡镇机关行政编制以200年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时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量为基数,此次按0%的比例精简。

  机关事业编制。乡镇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按照乡镇行政编制总额5&dsh;6%的标准配备。并严格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今后新进人员则实行临时合同制管理。

  (二)乡镇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督部门改革

  规范派驻乡镇机构。

  县人民法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可在乡镇设置派驻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税务所、国土所、林业工作站等,并尽可能实行区域设置。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在乡镇设立派驻机构。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派驻乡镇的机构,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当地党委意见。

  (三)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合理划分职能。依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合理区分乡镇站所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将站所行政执法职能交县政府行政主营部门承担;将行政管理职能交乡镇政府承担。对公益性机构加强财政保障,经营性机构转为经济实体推向市场。

  2、完善乡镇事业站所管理体制。乡镇事业站所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上级部门派驻或设在乡镇的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乡镇改革后的事业站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3、综合设置机构。对于公益性事业站所(含乡镇管理的和县乡共管的公益性事业站所,不含上级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和教育、卫生事业单位),既可以实行区域设置,也可以不设机构,保留一定数量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并尽量避免与乡镇党政机关的职能产生交叉和重叠。

  除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外,乡镇统一设置事业机构6个,并规范机构名称:

  ⑴农技推广服务站(加挂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畜牧水产技术推广和动物防疫站牌子),整合农技、农机、畜牧、水产、动物防疫等服务职能;

  ⑵水利服务站;

  ⑶社会事务服务站,整合农村合作经济、统计、社会保障、劳务经济、卫生、民政事务等社会职能;

  ⑷计划生育服务站;

  ⑸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整合文化、广播电视、体育职能;

  ⑹安全生产服务站。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入乡镇政府。

  对于从乡镇事业站所分离出去的经营性职能,可由原从事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企业或社团登记,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走市场化发展路子。一时难以实现自负盈亏的可给予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当地政府继续给予适度支持,直至过渡期满。今后乡镇不再兴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上述设立的事业单位都应具备法人条件,并按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手续。

  4、核定人员编制。乡镇从事公益性事业的人员编制,与乡镇行政编制的比例为2:。 

  5、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人员聘用制,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事业单位用人实行岗位管理。乡镇站所今后进人严格控制在编制内进行,补充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原则上不再安置非专业技术人员。

  6、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⑴清理清退非在编人员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临雇人员、借用人员、挂靠人员等,都必须清退。

  ⑵合理安置分流人员

  在全面清退非在编人员、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对于在本次改革中因机构和编制精简后的少量超编人员,通过自然减员逐步予以消化,直至达到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 

  四、严格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增长。本次改革后5年内乡镇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县机构编制部门对招录乡镇人员进行严格的控编审批,严格超编超职数任用、调配、录(聘)用人员。确有空编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方可招录人员。

  (二)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的约束机制。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约束机制,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与乡镇领导的业绩考核和使用挂勾。本次核定的机构编制是乡镇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拨款的主要依据,只有在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核拨经费。

  (三)对乡镇编制实行&ldqu;编制实名制&rdqu;管理。通过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做到机构编制台账与人员名册相符;台账与单位实际相符,并及时将变化情况公布到乡镇。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机构编制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乡镇机构改革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明纪律,确保此次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县成立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杜晓勇,副组长:向恒林、石泽龙、石胜福,成员:钟克洲、向湖南、杨斌、张世好、胡小明、周江南、张武俊。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编办,县编办负责乡镇机构改革的日常工作。

  乡镇机构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改革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具体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改革实施方案、重新核定乡镇编制总量、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及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改革成本;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干部配备、人员调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不得干预乡镇机构设置的编制配备,为乡镇改革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环境。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配套的约束机制,把机构编制作为乡镇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拨款的主要依据;进一步将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列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与领导的业绩考核挂钩;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在乡镇机构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明组织纪律,保证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按期保质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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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7 21: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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