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bsp;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水源防护有关规定,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堆放影响水质的物资,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工业、生活污水,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周边放养、饲养家禽家畜,并做好水源点周围环境的绿化美化。以浅层地下水为水源的水厂、供水站,在取水口规定半径范围内不得从事修建粪坑厕所、渗水坑,不得从事破坏土层的活动,防止饮用水水质污染。

二、搞好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环境卫生。各供水单位要规范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放,并搞好周边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水源点或水厂周围堆放农药、化肥、农肥等物品。

三、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各乡镇(街道)要督促供水单位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安排管水人员按时进行健康体检;要配备消毒药品,添置消毒设施,定期清洗水池,开展消毒检测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中余氯含量达标;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生活饮用水安全隐患,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区直相关单位要定期开展水质检测,通报饮用水卫生状况。

四、明确农村生活饮用水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是农村生活饮用水管理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不断加大投入,落实专人监管,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农村供水工程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区水利局要加强对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的管理,指导、监督供水单位落实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区教育局要督促农村中小学校抓好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质送检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饮水安全管理制度和饮水安全责任制等,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师生生活饮用水安全。区卫生局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供水单位及时下达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区环保分局要定期对水源点及水厂周边环境卫生进行巡查,防止人畜粪便、各类污水对饮用水水质的污染,并做好周边环境的绿化美化。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饮水安全事故以及瞒报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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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09 2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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