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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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保密制度

摘要:在当代中国,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继续发展,律师已经越来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而律师的某些特性也被表面化了,本文要讨论的就是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律师职业的保密问题。
关键词:职业规范保密义务隐私权利与义务的冲突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法》第33条

一、引言

所谓律师的职业秘密,是指律师因其职务活动中所知悉的与其委托人有关且为其委托人不愿透露的事项。
首先,保守职业秘密是律师的重要义务。作为律师这种特殊行业而言,保守职业秘密首先表现为一种义务。即律师在接触任何案件之后,无论是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还是在案件结束之后,都负有不得泄露有关当事人信息的义务,如果律师违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保守职业秘密也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保守职业秘密不仅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基本权利。即律师不仅有权利自行保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当事人信息,而且有权利以保守职业秘密为由对抗第三人以及有关机关获取该信息的要求。正是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性质使得律师能够对抗任何其他要求和压力,实现保守秘密的需要。
再次,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提供基本的保障。保守职业秘密既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权利。即在有明确立法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国家机关比如侦查机关应当尊重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行为,而不能采取强硬措施;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行为提供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律师职业秘密的现行规定

我国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新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至59条分别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虽然法律作了规定,但是,在各个阶段,律师保密义务还是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第一,从立法的层面上来看,我国虽然对律师的保密规则作了规定,但相对于一些代理论理比较发达的国家来看,我国的立法还是不够的而且是不全面的。比如美国律师协会颁布的《职业行为示范规范》规定,律师不能泄漏任何与代理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此范围更宽于律师——当事人特权所保护的秘密信息。法国刑法典和有关律师职业的职业规范也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义务甚至用于实际上他人知晓的信息。
第二,法律、法规之间冲突。表现为同一部法律、法规中法条之间的不协调及不同法律中的规定相冲突。如《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而《律师法》第35条却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隐满事实”。除此之外,《律师法》第33条与《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款规定的“每个公民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也是相矛盾的。再如《律师协会规范》第9条规定,“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这两条中的职业秘密的范围前后不一致。
第三,在实践中,还有更多与法律相违背的地方,这里仅在理论上讨论,在实践中的问题,只有期待加强我国的律师队伍的素质教育,同时也加强我国法律的普及。这样才能减少实践中的阻力。

三、保密义务

律师的保密义务,是基于人们的隐私权而产生的,隐私权就是指:隐私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律师的这种保密义务就体现和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律师的保密义务可以分为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两种情况。
其中,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是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此项在宪法第53条有所规定,而律师作为公民的一类,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是应该的。其次,律师由于职业的特性,相对来说,知晓的国家秘密,比其他一般公民可能要多,所以,法律将它特别规定出来。
第二个保密义务就是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这里将详细论述。首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有一下特点:(一),保密义务的广泛性,律师保密义务不仅包括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还包括通过办理委托人的律师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二),保密主体的广泛性。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都不得泄漏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三)保密时间的后续性。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还有保密义务,这是因为有关事项的秘密性并不因委托代理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坦率、全面地向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律师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也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
当然,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也有一些例外:(一),防止未来侵害的例外。这主要是指,律师以为保密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出外。(二),自我保护的例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三)授权披露的例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律师职业秘密的未来

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和法律的难以操作性,使得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得有更高的辨别能力,区分那些秘密时可能导致未来侵害的,可能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等等。更重要的是明白保密委托人的秘密和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秘密之间的关系,法律条款的规定本身就有冲突性,泄漏委托人的秘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如果不将这些秘密分开出来九可能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一样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这就使得律师在执业工程中,很难做到两者的统一。
对于加强律师的保密义务,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和完备有关法律的制定,特别是科学的法的制定。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这种法还是必须可以执行的法;其次,司法机关得严格执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做到有法必依;再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己也必须提高自己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识;最后,委托人也必须自己提高警惕,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要主动提供,对于某系律师的无礼要求得加以拒绝。对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泄漏自己隐私得行为,应及时请求法律援助,给予他们应有的法律制裁。

参考书目:
,李本森著:《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9)年版
2,焦洪昌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年版
3,章武生著:《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999年版
4,王进喜、陈宜主编《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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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9 21: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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