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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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定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我们党站在时代和战略的高度,从新世纪新阶段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按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树立执法观念
  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法律赋予的,就必须始终用来为国家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和政绩观,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不渎职;必须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作为开展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这是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具体利益之所在。
  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必须把维护稳定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抓好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严重犯罪,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就是要强化对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监督能力。在工作中,一是要坚持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经济犯罪,依法纠正有罪不究,依法纠正用刑事手段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依法保障各种市场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保障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二是要加大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从严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活动中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解决好行政行为中的“越位、错位、缺位”问题,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谋取个人权力最大化,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最大化,或者直接搞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案件;从严查处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努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廉洁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司法公正重于一切。党的十六大把保障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予以确立。在全国人民总体上达到小康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关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发展必然追求的一种价值取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办理任何案件、处理任何问题,都要把司法公正作为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否则,就不可能树立法治的权威,就不可能履行好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必须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推动严格执法、促进公正司法,提高执法、司法的公信力,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作为人民的检察机关,必须把维护、实现、保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具体的执法办案工作中,必须着眼大局、服务于人民。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全面开放的社会,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大变革、大转型时期,面对“发展中的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市场经济”这两大中国国情,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进程中,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处于大的调整格局之中,社会容易失序,群众心理容易失衡,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纠葛纷繁复杂,进而引发出涉法涉诉问题处于一个高发、多发时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在检察环节办理好每一件涉法涉诉案件,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保护好涉法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依法治国要求转变法制理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步伐的加快,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改变传统执法观念,树立符合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必须牢固树立公正、民主、平等的司法理念,坚持“三个服务”,切实提高效率,保障人权。必须带头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着力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片面追求结果正确、不注重过程的合法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科学的执法观,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坚持数质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法律标准的统一,打防并举,打保并重,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三,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打造检察队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从建设和谐单位、和谐队伍抓起。检察干警的知识层次如何,执法水平高低,思想政治素质强弱,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绩效,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因此,应当切实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和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经常性开展教育整顿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要突出抓好检察人员的能力建设,围绕强化执法工作的公信力、群众工作的说服务力、化解矛盾的高效力,不断提高干警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办案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协调配合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的能力。自觉把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之中,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在各项具体办案中,着力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审查监督能力等具体能力。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具体权利为最高标准,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把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与服务群众落实到检察工作的过程之中,切实关注、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要强化协调意识,提高协调水平,加强与各政法部门、有关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及内部各职能部门、办案干警之间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实效。要有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奋为开拓的工作激情,奋力追赶的强烈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要用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把执法的规范与深化检察改革结合起来,不断赋予检察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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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9 21: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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