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的救助义务探讨

交通肇事后的救助义务探讨   提纲:  一、案例讨论  二、肇事者的救助义务探讨  三、过往车辆的救助义务探讨  正文:  一、案例讨论  案例一:甲于深夜将一老人撞伤,后驾车逃跑。乙驾驶出租车经过事故现场,见此情形将老人装上车送往医院抢救,途中乙见老人伤势不妙,怕事后麻烦便停车将老人弃于路旁不管,致使老人贻误时间而死亡。  案例二:甲于深夜将一老人撞伤,拦截了乙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医院,途中甲谎称找人帮忙,下车逃跑置老人安危不顾,乙等候一段时间后知情况不妙,便将老人弃置于路旁不管,致使老人贻误时间而死亡。  上述两个案例中,甲乙是否有救助义务呢,甲乙应定什么罪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分别进行分析。  二、肇事者的救助义务探讨  要判断有无救助义务,就要看是否有义务来源。刑法上特定的义务来源有四种: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必须实行的特定义务,即法定义务;二是因职务或者职业上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即职务义务;三是由合法契约所确定的在特定范围内必须实行的特定义务,即约定义务;四是因先行行为产生的消除特定利益遭受侵害违宪的特定义务,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我国《道路交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8-30 16: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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