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pquot醉驾&ampquot出罪合理性之犯罪学与刑法学分析

"醉驾"出罪合理性之犯罪学与刑法学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酒驾"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酒后驾车,另一种是醉酒驾车。近年来,各地因"酒驾"而撞死人的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如何有效预防和惩治"酒驾"肇事犯罪以保护公共安全? 虽然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完全相同的看法,但大都表露出同一种观念---应当严惩"酒驾"肇事犯罪。在舆论界,民众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了严惩"酒驾"肇事犯罪的观念", 致人死亡必须处死刑""、杀无赦"、"严刑峻法"之言论充斥着网络媒体。在司法界,一些司法机关相继采用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惩罚"酒驾"肇事犯罪行为,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酒驾"肇事司机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南京6 ·30 案"肇事司机张明宝。根据目前的危险驾驶罪的成罪标准,在实践中有着"一听啤酒就坐牢"的说法,因而目前基本上酒驾几乎约等于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8-30 16: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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