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代开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本 文由第一 公文 网 收 集 整 理2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代开发票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造成了税收收入的流失,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也带来影响。笔者现就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析,供大家探讨。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现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这本来是一项便民措施,但从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来看,由于各项管理措施不到位,这一规定正逐渐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漏洞。
  据了解,目前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的操作过程一般是这样的:由付款人为收款人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收款人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人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金额、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加盖公章,申请代开发票人持该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经有关人员签注征税的税种、税目及税率后交税款征收窗口征收临时经营的各项税金,然后由具体经办人员开具发票。
  根据规定,对提供应税劳务的人员,在代开发票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同时按所开发票金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此为一会议座谈精神,无规范性的文件进行明确,目前都按此操作。)
  在税务稽查中我们发现,有一些企业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采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形式,取得合法的发票入帐,以此冲减其主营业务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当前,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人采取虚开劳务发票同时缴纳少量税金的手段,达到整体上降低税负的目的
  纳税人取得代开劳务发票时,缴纳了555%的营业税及附加,加上2%的个人所得税,总负担不到8%,纳税人取得了代开的发票后,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费用,而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这其间就差了25%以上,如某纳税人虚开00000元的劳务发票,在代开过程中,只缴纳5000元的营业税,500元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0元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再加上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7550元的税负,而该发票列支入费用,假如纳税人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3000元;同时按现行的征管办法,还可少缴纳可观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或者加倍征收,如取得00000元的劳务费,扣除20%的费用后,计税依据为80000元,按20%的法定税率计算应缴纳6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应该加倍征收,即应征收3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抵减在代开环节已经缴纳的2000元个人所得税,仍然少征收个人所得税30000元,由此可见,代开发票过程中的漏洞可能造成巨额的税收流失。
  2、生产、流通企业代开发票造成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在目前对一户煤炭洗选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向不能提供发票的个人购买原煤且全部投入生产,该单位在年底到国税局代开了这部分原煤的发票,从而可以在税前列支成本。由于目前国地税两部门未建立有效协作机制,造成的后果是,该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向国税局代缴纳了增值税,但这部分个人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就该单位发生的例子为证,在2005年底,该单位一次性代开发票3400万元,代缴纳增值税36万元,这部分个人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49600元及这部分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按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为3400万*0%*35%-6750=83250元)未缴纳。几项合计达到332850元,仅此一例就发现如此多的税款流失,从全市范围来看,究竟有多少地方税收流失不可估量。
  3、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左右为难
  一方面,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发票,从成本费用列支角度来说是取得了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准予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就算这些发票是虚开的,稽查部门要不许其税前列支很难举证并让纳税人心服口服;另一方面,纳税人在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认为发票是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税法规定征收应税劳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在主管税务机关,如果税务稽查部门要追究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肯定不服,甚至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稽查部门在定性和处罚时很难把握。
  二、堵塞这一漏洞的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要立即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堵塞这一纳税人避税的渠道。
  、纠正按2%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提供应税劳务的收入,应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收入额不足800元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800元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的费用标准后按20%的税率征税,对一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标准后按20%的税率征税,且对一次性收畸高的,还要加成征收或者加倍征收,目前执行的按2%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作法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冲突,应予纠正。应该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338网。
  2、出台相应的征管措施,打击虚开劳务发票的行为。根据四川省地方工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对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管理的规定,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带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申请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然后开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的审核上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是岗位人员较少,一般为-2人负责审核,二是由于工作量大,对需要现场核实的许多情况未实地查核,我们认为,代开发票工作的关键环节就在于审核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我们建议:各主管税务机关切实重视发票代开工作,一是增加审核人员的数量(如每个局设4-5名工作人员,全市地税系统用20多人来负责这一项工作),把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较精的同志充实到审核岗位上来;二是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管理制度,重点是对代开金额在一定额度(如20000元)以上的要进行认真的现场核查,对经审核发现提供虚假证明的,坚决不得开具发票,在审核环节尽可能地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
  我们对全市地税系统2005年4-2月(因技术原因无-3月数据)这9个月期间所代开发票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此期间全局共代开发票金额25997669226元,征收税款224090304元,2005年全市地税系统共组织地方税收447620000元,可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所征收的税款就占了845%,如果再算上2005年-3月份的数据,所占比重估计能达到0%。因此我们认为,普遍发票的代开工作是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3、国税、地税加强部门配合。如可与国税协商,在其办税大厅派驻人员负责征收地方各税,把应收的税金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4、加大查处和打击的力度。对一经查实虚开发票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偷税从重处罚。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以达到震慑教育,严肃税法的目的。本 文由第一 公文 网 收 集 整 理2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8 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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