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行业亟待强化法律规制

郑坤

【摘要】网贷行业以其方便与快捷满足了用户的需求,也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贷款的规则。但是,由于法律供给不足,网贷行业也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影响了行业本身的健康发展和用户的利益,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律规制,形成良好的行业秩序,维护用户的基本权益,进而推动网贷行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贷行业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网贷行业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的有效结合,自诞生之日起,即以其方便快捷赢得了广大难以在传统金融行业尽快获得贷款的用户。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这一行业法律供给不足,因而,其运作流程的不规范,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各种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利益,危害了传统的金融秩序,也影响到了其自身的发展。惟其如此,对于网贷行业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制无疑成为了迫在眉睫的现实课题。网贷行业为什么亟待特定的法律规制

网贷行业之所以需要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规制,既是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也是由于其特殊性引发的问题。

就其特殊性而言,网贷行业与传统的金融业贷款活动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使得传统的法律条款很难适用。其一,是贷款发放主体一般具有私有性和多元性。所谓“私有性”,即网贷行业的放款主体其本身是私营机构或者个人,他们虽然也可能经过了一定的程序,但是,其准入门槛比较低,操作程序相对简单,而且主要活动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从而形成了网贷行业的多元化局面。除了包括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分期购物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电商信贷平台等较大平台以外,还有很多名不见经传的主体也借助互联网、微信等实施网贷。其二,是网贷办理的快捷性和简便性。网贷活动不仅借助于网络具有快捷性的特点,而且,也往往因为其运作程序简单而“因简而便”,有很多网贷行业为了吸引客户,往往采取所谓“无担保”,也不考察用户信用等手段,加之手续简便,因而,其信贷产品远较之于传统的金融贷款更容易获得。而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其贷款利率明显高于传统金融行业,但这种高利率有时候又往往是比较隐蔽的,也就使得贷款对象集中于不容易在传统金融行业获得贷款的各种群体,即贷款对象往往是急需用款,不计利害得失,风险意识单薄而抵御风险能力较低的特殊群体。

正是网贷行业的这些特殊性,自然引发了网贷行业特有的风险和问题。其一,即由于门槛低、利率高、需求旺盛、操作相对方便、市场管理匮乏,因而,网贷行业发展迅速而无序,不仅从业主体良莠不齐,而且市场竞争无序,极大地增加了系统性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可能影响到金融行业,而且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其二,与网贷风险直接相关的就是不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校园内,网贷行业从业人员往往依靠非法手段进行催债,直接导致不能按时还款的贷款人受到不法侵害,甚至实行所谓“肉偿”,至于其隐蔽性的虚假利率和“砍头息”等各种陷阱,也成为网贷行业隐蔽风险的一大“特色”。其三,由于网贷行业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产业,国家尚没有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监管,导致一些投机者往往浑水摸鱼,进一步加大了网贷的风险和信用问题,这就从多个方面、多个层面影响到了金融行业、经济社会乃至信用文化、进而是道德体系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制网贷行业,依法确立网贷从业主体的特殊义务

虽然网贷行业已经如火如荼,但当前的一些网贷行业其实是在钻法律空子的形式下才获得发展的。面贷行业发展的实践,我们有必要在正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统筹把控其风险底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准入门槛、准入模式、明确规定其银行存管制度和金融备案制度,完善其通信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制度,除规定银行等监管部门对其资金进行存管、对于网贷行业合同等业务档案进行备案和抽查外,保障电信监管部门能够对于网贷行业进行许可和监管,确定其业务操作细则,保障其技术科学和规范,从而既保障网贷行业投资人、合伙人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也降低贷款人风险,切实保障网贷行业合法合规运营,并以此作为其具有合法地位和合法运营的起点。

由于网贷大部分是针对弱势群体开展的一种贷款业务,其之所以乱象丛生,除了很多贷款对象是在急需用款而又别无他途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成为贷款对象的,这些贷款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了解其金融产品,更没有全面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另外,和网贷行业从业人员大肆进行虚假宣传、故意隐瞒风险、设置隐蔽利率等一系列问题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法律除必须明确要求网贷从业主体不断改进其金融产品外,必须对其广告内容、广告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要求网贷行业对于其具体的还款方式、具体还款金额和其他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系统、清晰的解释和说明。而对于虚假广告和隐瞒事实等违法违规问题则必须明确规定其相应的处罚条款。必须依法规制网贷运作程序,对于涉嫌违反刑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网贷行业运作程序的不规范既包括具体的业务操作,也包括市场竞争方式的操作,更包括完全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催债。对此,法律必须进行明确规制,已经违反现有法律的,必须依法处理,当前法律没有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法律的精神进行明确。尤其是对于其影响恶劣的催债方式,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制止。

利用网贷从事刑事犯罪活动屡见不鲜,影响恶劣,因而,依法治理自然也在情理之中。对此,一些学者认为打击力度过大会影响金融的自由发展,实在是无稽之谈。但是,如何摸索出一套既防范犯罪,又能够更好地推动网贷行业自由发展的道路也确实是必要的,为此,必须使刑法对金融领域的介入做到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既维持市场秩序、又保护好网贷行业发展的积极性,既保障好各方的利益、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除了以上法律規制外,面对网贷行业中大学生网贷对象这一特殊群体,很有必要依法进行特殊保护,必须依法规定其相应的金融教育机制。无可讳言,大学生虽然有了一定的文化知识,但是,无论其消费观念还是理财观念都还不成熟,而且,其经济上几乎根本不存在所谓独立的问题。大学生作为纯粹的消费者,承担债务的能力只是一种假想力,而不是实际的执行力。因而,对于不考虑其信用程度地向大学生提供贷款,其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也意味着对于风险的认可。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于大学生网贷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制,难免会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明确在校大学生网贷的限度、方式和责任,依法进行特殊保护,依法规定其相应的金融教育机制显然更值得思考。

总之,网贷行业虽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也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只有及时弥补法律空白,对于其各个环节给予明确的法律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够更好地推动网贷行业的发展,使得网贷行业更好地纳入金融行业的体系之中,发挥其为经济社会服务的功能。

(作者为汉江师范学院旅游与管理系讲师)

【注:本文系汉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高校在大学生校园贷法律风险防控中的作用研究”(项目编号:206B26)成果】

【参考文献】

①汪昌琴:《“动荡不安”的网贷行业VS“如芒在背”的还贷者?》,《消费电子》,208年第3期。

②王怀勇、邓若翰:《校园网贷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7年第2期。

③廖天虎:《论P2P网贷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8年第期。

责编/张蕾美编/杨玲玲史航(见习)

文章来源于:人民论坛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8-20 22: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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