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要果断按下“法治键”

刘野

【摘要】由于互联网参与个体保护意识、网络监管机制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遇到众多阻碍。只有通过个人、社会与国家多元合作,完善个人法治意识与法律体系,才能实现网络社会秩序的规范,也才能为社会与国家的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关键词】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中图分类号】D94【文献标识码】A“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的现实阻碍

互联网用户个体的自身防范意识淡薄。当前,我国的网络用户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观念比较薄弱,没有正确的安全用网意识。部分网络用户在上网时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并不注重,由于没有形成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保护私人信息的安全意识,会频繁地将自己的私人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泄漏出去。而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不法分子为了在竞争中抢占先机,恶意收集网民的私人信息,使得非法盗取、倒卖私人信息等违法事件屡见不鲜,并逐步形成了产业化,甚至跨境化的发展态势。如何保护好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了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互联网信息监管机制单一。一直以来,互联网个人信息监管模式主要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强调的更多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体制。个人信息的监管分别由公安、金融、民政等机关根据不同的职权分别进行,这种分散监管模式存在监管标准和监管程序不统一、各行政机关各自为政,行业之间存在各种利益纠葛等弊端,实际在细究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时,极易造成“踢皮球”的局面,进而增加处理时间,耗费较多的行政资源,更有甚者则会导致相关人员的网络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另外,我国部分民间组织、技术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会运用制定规则以及标准等来获取并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从某些角度来看的确有效地防止了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而事实是社会双方的合作意识与实际联系并不紧密,这些监管主体的优势和积极性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缺失。我国关于网络个人信息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顶层设计上如何细化分配,如何用恰当的思维模式进行管理,做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对策落实还需不断摸索。我们注意到相关的违法行为大都被界定为民事案件,处罚较轻,且没有形成配套的赔偿办法及处罚规定,例如相关管理条例中对于违法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需要受到的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受害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这就导致不少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如“人肉搜索”、倒卖用户信息等即便受到大众的集体关注,最终却还是不了了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缺乏实际应用性。“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的必要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有助于网络空间秩序的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普及,网络对现实社会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了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第二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建设无疑对网络空间秩序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为增强我国的网络经济、构建规范化网络打下了法律方面的坚实基础。一来,从法律方面对网络个人信息加强保护,规范在网络上收集、運用个人信息的相关活动,对违法犯纪行为严格处置进而保证网络整体的健康环境。二来,将违反法律的网络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让用户明晰自我行为的界限所在,减少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的灰色地带,给政府、企业以及个人找到良好的发展途径,明确网络活动底线,为依法治网和依法管网打下良好的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有助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投射和延伸,网络空间作为一种虚拟的全新领域,它的快速发展,正影响并蔓延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因此,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建设同时也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更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准则。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得诸多的社会问题逐步凸显,以往由于受到地域及信息传播形式的局限性,信息时效性特征显著,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却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模式,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使其成为了所有传播介质中最具优势的信息传播方式之一。此外,民众获得信息变得简单迅速,对于社会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激发了公民的政治表达及政治参与意识,从而也减轻了现实社会中相对应在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治理阻碍。

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化整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资源给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个人信息对于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而言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其具备巨大的资源价值,使得随意传播、滥用个人信息成为了滋生犯罪的沃土,而盗取、倒卖个人信息已经给我国的公共安全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也造成了社会资源整合分配的混乱现象。当前我国的信息化发展虽有了不小的成绩,但跟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较低位置。要想让我国的信息化发展更为快速,除了更好地开发及运用信息资源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扩大外,也要促使在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方面有更大的突破,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获取信息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如何推进“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法治化

强化网民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防范意识。强化网络参与者守法用法的安全意识:其一,在于每个用户个体都应该具备保护个人隐私及尊重他人隐私的正确观念。网络用户需要及时关注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深入了解“互联网+”大数据的具体操作及运用方式,通过正规的途径运用网络,减少对不安全网站及邮件的使用,保证用户的日常生活及工作能够在安全的网络环境内进行,必要情况下要善于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维护个人权益。其二,提升网络用户的网络道德修养。网络不仅是技术的体现,更是用户文化素养的表现。要让网络使用者积极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科学合理运用相关信息,要做到在维护用户的隐私权的基础上有效推动网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信息保护的法治化建设。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网络市场不同于经典的市场模式,个人信息保护需中央政府统一规划部署,在整体考虑网络规则的基础上设立网络信息保护的整体架构。主要从治理原则、治理机制以及治理部门和部门权限等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其次,需建立分层管理模式,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地区特点,分级部署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部署,既要尽可能地将权力集中化,又要保证权力不只集中到单一部门上,有效运用社会协同治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若权力过于集中,则会使得相关部门承受过大的压力,进而使得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考虑过于细密,形成治理过度等问题。

完善“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针对维护网络隐私权要设立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所有行业的各类数据都融合在网络的大容器内,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态势中,这使得行业发展步入了新的阶段。首先,应增强关于互联网方面的科学立法。立法机构需通过观察及跟进互联网的发展情况,保证法律法规能够跟上时代的脚步,满足新的发展趋势及技术的新要求,增加法律的适用范围。其次,政府需要构建起维护个人隐私的专用法律法规,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补充,在有效维护网络用户的隐私的同时,也能够在处理相关事件时有法可依,在法律法规中应该界定出合理的数据采集、使用以及盗用数据的明确分界线,让不法分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其三,要加强互联网领域执法队伍建设来加强执法监督力度,防止多头管理带来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防,当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受到损害时,相关部门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联系受害者,通过受害者的协助来展开相关的调查工作,防止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宋博纳:《用什么堵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缺口》,《人民论坛》,206年第3期。

责编/张蕾美编/杨玲玲

文章来源于:人民论坛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8-20 22: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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