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市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一、深化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推进问题整治

(一)强化突出环境问题排查组织领导,对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组织全面排查,并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园区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加快推进问题整改。

二、着力提升环境执法水平与能力

(二)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和流程,规范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罚文书及结案归档等材料的格式。

(三)加大对辖区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数、处罚款数和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考核,积极实施“后督察”机制,督促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曝光和案件处理结果公布的力度,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执行率。

(四)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各县(区)至少联合上述部门中的一家制定并下达年度执法行动计划,并主动联合查处或移送重大、复杂、疑难的环境违法案件,逐步破解调查取证难、处罚执行难、强制措施少的状况,增强环境执法力度和效果。

(五)全面提高污染源监控自动化管理水平。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方面的规章、规定要求,在完善网络、提高效率、以用促管、稳定运行、开展第三方运行上下工夫。确保203年新增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加强制度执行、现场设备运行、数据传输等运维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的检查,落实比对校验规定,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和效率,使其作为污染减排、减排监测体系、排污收费、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

三、继续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

(六)组织开展环保各类专项行动。根据环保部203年部署的环保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努力确保整改成效。以深化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和排查整治医药制造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按省厅《关于开展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函〔202〕75号)要求,结合市局《市202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继续加强我市涉铅涉重企业整治和验收,巩固整治成果,督促其按时完成关闭、搬迁任务。

(七)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监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督查督办化工园区(集中区)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到位及运行使用,督查督办化工园区(集中区)企业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效果。

(八)开展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检查。根据《关于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淮环监察[202]26号),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强化饮用水源地巡查、督查、抽查和报告制度,彻底消除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

(九)加强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工业污染源执法监管。加强洪泽湖、南水北调沿线污染监管;继续强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工程减排项目环境监管力度,重点围绕造纸及纸制品、医药、化工、纺织、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

(十)积极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强化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巡查和综合管理,联合农业、农机、水利、公安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农村地区畜禽养殖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等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农业污染减排,探索农村环境监察的新模式。

(十一)继续推进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按《关于开展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要求,继续对各县(区)20年以来实施的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及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专项稽查,使日常现场环境监察、案件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程序、执法文书等方面更规范,确保通过环保部、省厅检查。

(十二)推进企业环保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市企业环保规范化建设升级提标工作手册》,推进企业环保规范化建设和检查考核,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危废产生、利用及处置企业中,市直安排0家,各县(区)分别安排5家,开展环保规范化建设。

四、强化环境应急信访、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确保年度不少于5家企业编制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按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园区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环境风险评估,督促各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编制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报告、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构和平台建设,完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与物资储备,提升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十四)加强信访和污染纠纷调处工作。一是切实做好2369环保举报热线值班和“阳光”浏览、登记、报批、转办等工作。二是逐步推进并完善大信访机制,加大对领导关注(如阳光信访)、群众关心(如恶臭、噪声、油烟)等重大环境案件、重复举报案件、倾向性案件的污染控制与查处力度。三是妥善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十五)强化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加强对申报收费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切实加强数据的审核工作,提升数据质量。推进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试点工作和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费公示工作。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

(十六)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加大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环境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建批不符和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

(十七)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程,加强执法装备管理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及时组织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及复检,市本级争取通过2级标准验收,县(区)争取通过3级标准验收。

(十八)进一步推广移动执法平台的使用。市本级落实移动执法平台工作制度,在日常环境监管中充分利用移动执法平台,统一执法和处罚文书记录打印格式,提高执法效能;各县区积极推进移动执法平台系统建设。

(十九)抓好人员培训、比武和考核。全市环境监察系统组织业务培训一次以上,各县(区)组织不少于两次的业务培训,并通过环境监察人员大比武、知识竞赛、业务交流等方式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二十)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文件和《环境监察办法》,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经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质量,实时跟踪热点、难点和亮点工作,定期报送有典型性、创新性的政务信息。

(二十二)加快改进环境监察工作作风。要抓住深入学习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为契机,以“创先争优”和“向田洪光、孟祥民学习”等活动为载体,深入挖掘和大力宣传环境监察系统“顾大局、守纪律、讲奉献、爱岗敬业”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强化环境监察系统行风建设。认真梳理环境执法权的廉政风险点,健全环境执法权的运行监控机制,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8-11 23: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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