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实施办法


一、复查的组织机构

成立藁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复查委员会),全权代表市政府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任市复查委员会主任,联系信访工作的政府办领导任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和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主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为常务成员,相关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复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ldqu;市复查办公室&rdqu;),受市政府委托,具体承办信访事项复查的受理、交办、督办、协调和答复信访人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任由市信访局局长兼任。

二、复查请求的受理

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受理:

(一)信访人对乡镇区政府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应由上一级政府复查的,在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的复查请求;

(二)信访人对市直有关部门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应由市政府复查的,在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的复查请求。

属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自收到乡镇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超过30日提出的复查请求;

(二)乡镇区或市直有关部门对信访人所提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意见不明确,或与信访人的请求不相符;

(三)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复查请求的办理

(一)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的请求,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ldqu;归口办理&rdqu;和&ldqu;一岗双责&rdqu;的原则,委托市直有关部门代市政府进行复查。

(二)市直有关部门接到复查委托书后,应当自接到该复查委托书之日起20日内,认真进行复查,并形成书面复查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加盖公章,报经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后,送市复查办公室。

(三)市直有关部门对在本部门已经处理过的信访事项,又受市复查办公室委托代市政府进行复查的,不能直接报送原处理意见。应当认真进行复查,必要时要请市复查委员会相关成员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研究,提出复查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加盖公章,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后,送市复查办公室。

(四)对复查内容复杂且涉及多个市直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复查办公室指定牵头部门及参与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复查意见。

牵头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委托书之日起20日内,召集参与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复查意见,经市政府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审查签字后,送市复查办公室。

(五)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难以作出复查处理意见的,由市信访复查委员会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市复查办公室的办理程序

&bsp;&bsp;(一)市复查办公室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应当在收到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直有关部门送达代理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的委托书;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对交办委托的复查信访事项,适时进行追踪督导。对超出期限没有提出复查意见的,向受委托部门下达催办通知书;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查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引发信访人越级上访并出丑滋事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的,要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bsp;&bsp;&bsp;&bsp;(三)市政府领导同意市直有关部门复查意见的,由市复查办公室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加盖&ldqu;藁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rdqu;,答复信访人。其中,重要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报经市复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后,答复信访人。

(四)对不符合有关程序规定或不明确的复查意见,退回受委托部门,重新研究提出符合程序规定、明确的复查意见。

五、附则

(一)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可以请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复核意见即为终结处理意见。信访人未按法定时间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视为终结意见。对已有终结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市信访局、乡镇区和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党群机关、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由藁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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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9 23: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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