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阳镇规范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bsp;敬老院是农村公益性福利事业机构。各村(居)委会凡是入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该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应经常与敬老院保持联系。


第二条&bsp;各村(居)委会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及协调。


第三条&bsp;各村(居)委会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的,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与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bsp;各村(居)委会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得入住敬老院。


第五条&bsp;五保对象入院后,村(居)委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五保对象的老病、重病的治疗,安排护理人员及生活费、丧葬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bsp;五保对象要求出敬老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及时通知村(居)委会,报镇民政所备案。


第七条&bsp;经批准出敬老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八条&bsp;院民去世后,县级民政部门按殡葬改革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敬老院协助村(居)委会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bsp;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做到六防:防火、防盗、防触电、防食物药品中毒、防水、防走失,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第十条&bsp;&bsp;敬老院针对本单位和院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警隐患及时整改,保证万无一失。


第十一条&bsp;建立安全责任制。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


第十二条&bsp;敬老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生产经营项目;力争做到蔬菜自给有余,家禽、肉类蛋基本自给,实现以副补院,改善院民生活。


第十三条&bsp;敬老院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适当参加生产劳动,对在生产经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民,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bsp;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十五条&bsp;生产经营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及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奖励等开支。


第十六条&bsp;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十七条&bsp;敬老院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帐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五保供养经费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bsp;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帐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bsp;&bsp;严格按照财政预算集中支付要求程序报帐。


第二十一条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帐,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大额(000元以上)开支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镇民政所审定。


第二十二条&bsp;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收支入帐。


第二十三条&bsp;管好用好社会捐助的款物。


第二十四条&bsp;妥善保管好现金并做到手续齐全。


第二十五条到银行提取现金或存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第二十七条&bsp;&bsp;五保对象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五保对象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bsp;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机关对其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bsp;敬老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bsp;&bsp;此办法由镇人民政府民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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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06 22: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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