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范文一: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第八条本会义务、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执行秘书;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已不是业主;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3、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义务、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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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成立通知送达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会权利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会义务
.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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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组织
第二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拟设委员名,主任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表名额分配是每座楼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定: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对业主和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第七条委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除首次&ldqu;业主大会外&rdqu;,以后每年召开的年度大会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召集和主持召开&ldqu;业主大会特别会议&rdqu;。
(二)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
(四)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一)筹备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三)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租)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包括例会和特别会议两种:
(一)例会是常规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次。有/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四)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有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之外,再投一票决定票。
第六章业主委员会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章程经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订立,自业主委员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章程一式四份,业主委员会三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1-27 17: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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