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校管理与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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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校管理与契约精神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从根本上转变师德风,还有一段路要走。政策层面的顶层设计不是吃瓜群众所能考虑,整治工作亦不能仅仅只是一阵风,否则,许多现象自然春风吹又生。
那么是否有一种一劳永逸的做法,让师德师风回归本真?本人认为,有必要在广大教师群体中倡导一种精神,那就是:契约精神。
什么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就是自由、自愿、平等、守信。核心就是承诺了就一定要做到。古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即一个人不讲诚信,干什么事都不合适。“诚信”被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个人层面排序第三,足见其在当今社会是多么重要。
那么,有人不禁要问,当老师又不是做生意,干吗要讲契约精神。这个问题问得好。当今社会,我们无时无刻都在签署契约。到银行开户,到电信局办理业务变更,上网申请个账号,手机安装个APP,等等,当你签上大名,或者钩选同意那一刻,事实上就达成了一份契约。也许你来不及认真阅读详细条款,均不能否认“自由、自愿、平等”契约精神的存在,更不能以此作为不守信的理由。
自从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教师身份那一刻,当事人(乙方)就确定与政府(甲方)签订了一份契约。甲方按时付给乙方酬劳,还设定了一系列包括政治上、经济上、精神上的福利。这份契约同时也明确了乙方的职责和义务。这就是《教育法》、《教师法》当中的相关条款,基础教育范畴的教师当然还应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称评定后,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批准的各层次职数设置比例,按照一定的方案进行教师职务选聘,教师一经聘用,人社部门会办理相应的职务工资。这时,受聘用的教师又等于跟管理部门签订了一份更进一步的契约,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就是相应岗位层次的工作要求。
在学校具体工作安排上,所有老师还与学校签订了种种临时契约。即每接受一项工作任务,比如班主任、学科组长、年级组长等等,也就等同于签订了又一份契约。根据政策和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可以享受一定的绩效工资,其义务就是学校对相应岗位的工作规定。
学校管理人员,在教育主管部门下达任命文件之日起,事实上又签订了一份特别的契约。所有接受任命的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或者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管理人员的义务就是履行该岗位的职责,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上述各种岗位,尽管未签订纸质书面契约,但不能否认契约的事实存在。法律条款早已公布,岗位职责亦公开透明,当事人入职自愿,权利与义务对等。故此,遵循契约条款,践行契约精神,是每个人民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要求。
那么,教师要如何具体践行契约精神?
首先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让法律法规的条款作为教育生涯的行为准则。用实实在在的表现,郑重履行入职承诺。学校管理者应创设条件,提供机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让契约条款深入人心,打下烙印。
其次,教师要终身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依照法律法规只是工作的底线,不是事业的追求。在这个基础上精益求精,更上层楼,应视为每个教育工作者的终极目标。
还有,学校管理者必须制订全面系统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为教师从业职责要求的必要补充。制订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合法,让教职工广泛参与,发挥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聪明才智。一些重点内容例如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可再签署责任书、承诺书,强化责任意识,深化契约内涵。
辩证唯物论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如果我们把顶层设计,把整治师德师风长效机制作为一种外因,把教师自身看作内因。一方面不断加强外因的影响力,一方面帮助教师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到达一定的节点,外因就通过内因起作用。到那时,何愁师德师风不从根本上转变过来。
故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管理者,不妨考虑有目的有计划培植学校从业人员的契约意识,进而领会契约精神。当全社会都践行契约精神且成为习惯,一个法治的国度就水到渠成。所有教育工作者亦应自觉践行契约精神,当所有教师都依法依规开展教学,学校各方面工作必将风清气正,在这样的学校的工作定然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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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3-27 2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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