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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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予监外执行,通俗地讲就是保外就医,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自伤自残除外),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治愈、生活不能自理或病危等,办理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办理的一种在监狱外执行的行刑方式。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有效维护了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通过对监狱监外执行情况的调查发现,监狱机关在办理监外执行时大都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查罪犯的相关资格,并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罪犯进行了检查、开具了证明文件,依照法定程序逐级审批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及时向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检察机关寄送了《保外就医通知书》。在罪犯监外执行期间,大多数监狱能按要求以发函等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了解罪犯在外的疾病治疗情况及思想改造表现情况。当罪犯保外就医期满或被告知罪犯在保外期间有重新犯罪行为时,多数监狱能派出警力及时将其收监执行。因此,总的来看,当前监外执行的情况是好的,做到了依法、及时、有序办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一、立法制约跟不上

  、无法准确界定罪犯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法律对如何界定罪犯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明确规定,监狱机关在实际执行中无法准确把握,从而使有些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仍“带病坚持工作”或在治愈后收监前“突击加班”,重操旧业,严重危害到社会安全稳定。

  2、无法对保外就医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法律规定保外罪犯经治疗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予以收监执行。但对于病情好转后下海经商、四处游荡或保而不医等不遵守保外有关规定的罪犯如何处理却无明文规定,致使有的罪犯远走他乡,打工做生意,无固定活动地点,执行机关无法将其及时收监,也无法追究此类罪犯的责任。

  3、无法追究担保人失职的责任。法律规定,只要有担保人为符合条件的罪犯担保,且担保人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即可办理保外,至于担保人是否履行了管束和教育的责任,法律却无明确规定如何追究,致使保外的担保制度名存实亡,没有真正发挥担保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应有的管束教育作用。如某监狱罪犯刘xx,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刑十二年,服刑期间患有双肺结核被批准保外一年。在保外期间,担保人没有履行好管束和教育职责,致使该犯又重新犯罪,后被监狱收监加刑处理,但监狱机关对担保人却束手无策,无法追究其责任。

  二、协调配合跟不上

  保外就医这项工作需要监狱和公安机关紧密协调配合才能完成,但在执行过程中,少数监狱和公安机关“我行我素”,协调配合不到位甚至脱节,使保外就医罪犯流窜在外成为社会安全隐患。一方面,有的监狱机关以保外就医罪犯的居住地较远为由,不愿按规定将其送回,打发路费让其自行回家;另一方面,当地公安机关对该犯已办理保外无从知晓或知已甚晚,致使罪犯成为“自由人”,处于严重脱管状态。而公安机关出于重视程度等方面的原因,对监狱发出的《保外就医通知书》、保外罪犯考察函或收监协查函反映冷淡,使监狱不能及时了解掌握罪犯在外治疗表现情况,从而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被动。

  三、经费警力跟不上

  目前,监狱的经费普遍紧张,大部分实行经费包干,加上生产任务繁重,在利益驱动下,一些监狱视体弱多病、身体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为累赘,只要能将这些罪犯保外出去,就万事大吉。只要其在外不重新犯罪,即使保外期满也能拖就拖,能推就推,迟迟不予收监。同时监狱基于经费考虑,对远地保外到期罪犯在多次发函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抓捕未见回音的情况下,心中无底,迟迟下不了决心,致使保外到期罪犯流窜在外成为隐患。《刑事诉讼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任务繁重,既要搞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又要管理流动人口,侦破案件,根本无暇顾及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从而使这项工作处于停滞不前,难以落实到位的状态。

  四、监督控制跟不止

  经费和警力不足的直接后果,就是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控制不到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自觉依法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及时有效监督管理的并不多,没有监督管理,就没有绝对的遵守和服从,保外罪犯就像脱缰野马一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某监狱保外罪犯苏xx就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在公安机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广东打工,监狱在其保外期满前多次发函、派人敦促其按时归监,但当地公安机关不知其所踪,致使多次收监行动流产,直到监狱机关得知该犯在广东被送劳教后自首的消息才将其收监执行,导致该犯超期保外达二年八个月之久。

  当然,以上四个方面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的困难和问题,不一定十分全面准确。但我们坚信,只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狱和公安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协调配合,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强化监督管理,弥补经费和警力的不足,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必将发挥其更大的积极作用,从而加快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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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9 21: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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