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官的历史使命

本文由 第一公 文网 收集整理9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官的历史使命

&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和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依法独立审判是不矛盾的。人民法院是由以法官为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组成,如同细胞对于人的肌体一样,以法官为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法院肌体的细胞,是组成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因素。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依法独立审判决定了以法官为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依法独立审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是互相联系、互为依存、思想上一脉相承、组织上不可分割的整体与部分关系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是:第一、整体和部分相互依存。一方面,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离开部分就不存在整体;第二、整体不是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按一定联系或关系结合在一起的,整体不等于部分的总和,优化的系统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第三、整体和部分相互作用。一方面,整体对部分起支配、决定作用,协调各部分向着统一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各个部分也有其相对独立性,反作用于整体,部分的变化也会影响整体的变化。正确处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就必须分析和解决问题时着眼于整体,要求局部服从整体,反对片面强调局部、以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的分散主义和个体主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要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结合起来,立足整体、统筹兼顾,才能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胜利。。人民法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法院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这首先要看到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全面提高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人民法院所有的审判工作都必须按照党的方针和原则办事,必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人民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司法理念是历史的使命,这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司法方向的关键,也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和不断前进的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会导致法律属于党的权力,难以独立,不利于司法公正,这是错误的。正相反,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才能有效的行使审判权。所以我们每一位法官都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行使审判权抑制和否定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错误倾向。因为我们的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又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对法院工作路线、方针的领导,是对法院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是大政方针的领导,这不仅不会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审判案件,实际上是对法院审判案件的保证。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法院的领导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宪法规定的根本原则,这二者是有机的统一。

&bsp;&bsp;&bsp;&bsp;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在中国近代50多年间,许多优秀的中华儿女,为了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和道路,进行了前赴后继、英勇顽强的斗争。在这期间,先后出现过许许多多的政治实体,包括各色各类政党,但最终大都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负起领导中国革命的历史重任。

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28年的顽强斗争,牺牲了2000多万革命先烈,终于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把一个贫困交加、四分五裂的旧中国,变成了一个团结统一、前途光明的新中国。新中国成立以后,党领导人民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作出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带领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长期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确立和巩固了自己的领导地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90年光辉历程,60载执政实践,贯穿着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体现着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革命战争的严峻考验,建设道路的艰辛探索,改革开放的伟大创新,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最根本的,就在于我们党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和实践品质,在于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始终走在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广大人民的前列,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

&bsp;&bsp;&bsp;&bsp;&bsp;&bsp;

&bsp;&bsp;&bsp;&bsp;&bsp;二、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地位是辩证统一

&bsp;&bsp;&bsp;&bsp;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地位是辩证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自人民、依靠人民而又要组织、动员人民前进,是我们党的历史责任。我们党执政,就是要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中国人民选择了我们党,从此就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巩固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

&bsp;&bsp;&bsp;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党和人民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削弱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党和人民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顺利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实现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创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下,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bsp;&bsp;&bsp;&bsp;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还必须以保持党的团结统一为基础。我们党的领导核心之所以坚强有力,就在于全党的团结统一。我们党是一个有着7600多万党员的大党,如果没有统一意志,统一领导,各行其是,一盘散沙,不仅不能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而且党组织也会土崩瓦解。因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党和人民事业的成功也是至关重要的。作为执政党,我们一定要倍加珍视党的团结,坚持维护党的统一。

&bsp;&bsp;&bsp;&bsp;&bsp;&bsp;三、中国共产党人长期实践的科学结论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bsp;&bsp;&bsp;&bsp;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就是要善于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体现在法律中,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仅要带头守法,而且要监督执法。这就是说,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同其他组织、其他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由此可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致的,不是矛盾的,不存在比高低的问题。如果说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但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从而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长期实践探索的结果。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们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在我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注重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制建设相统一,在创建人民政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推动了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发展。不幸的是,这一探索被“文化大革命”所打断。“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叫嚣“踢开党委闹革命”,践踏民主,破坏法制,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留下十分沉痛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逐步有机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规范了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各人民团体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证。

&bsp;&bsp;&bsp;&bsp;苏联、东欧一些国家的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由于没有能够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或者削弱直至取消共产党领导,最后都丧失了政权。可以说是自酿一杯苦酒,落得一败涂地。例如,20世纪30年代,苏共领导人违背民主原则,滥用个人权力,破坏法制规范,进行了大规模的“清洗”运动,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苏共领导人又开始走向另一极端,抛出了所谓“新思维”,刻意削弱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直至从宪法中取消苏共的领导地位和作用,结果自掘坟墓,苏共被彻底搞垮,苏联迅速解体,法纪失去约束,治安出现混乱,经济大幅度倒退,人民痛苦迷茫。这些历史教训给予我们深刻的启示:如果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能否做到三者有机统一,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盛衰兴亡的大问题。

&bsp;&bsp;&bsp;&bsp;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密不可分,两者不是对立的。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根本上明确了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决定自己命运的最高权力。我国所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鲜明地体现了这种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和必然要求。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我们说,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不是矛盾的,而是一致的。

&bsp;&bsp;&bsp;&bsp;&bsp;&bsp;

&bsp;&bsp;&bsp;&bsp;四、人民法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官是人民法院重要职能的承担者和司法权力的执行者,必须按“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要求,积极投身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要深刻认识到:人民法院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奋斗的,人民法院的事业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我们的人民法官应该忠诚于党的事业;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法院,也应该忠诚于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实施宪法法律的机构,同样应该忠诚于宪法法律。坚持“三个至上”就是体现了人民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真正实现人民法院的价值。“三个至上”是一个整体,具有统一性,统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上。我们的国家是党领导的国家,党的事业十分重要;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利益更是重要;我们的国家是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法律同样十分重要。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至上”一个都不能少。少了哪一个,都不利于国家建设。因此,必须同时坚持“三个至上”。

人民法官的信仰就是“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至上”,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高度统一的集中体现。

&bsp;&bsp;&bsp;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殊时期,而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都必须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己任,所以必须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解放思想,坚定改革方向,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进程,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基于中国现阶段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发展情况,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党的领导,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为此,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服务服从于党的绝对权威。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党的领导并主动争取党的领导,坚持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公正裁判才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发展、不断前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讲话时指出:“自觉接受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政治觉悟和司法素质的重要体现。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怀疑,不能动摇,不能淡化,不能弱化,更不能虚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体现、落实党的领导,要让党委了解法院工作,取得党委重视、支持,要始终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将法院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加强沟通,及时将法院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以及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遇有重大、热点案件,主动向党委汇报审理情况,寻求党委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判决。自觉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接受党的领导,对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批转、交办的案件和其他工作,要及时办结和报告,坚决摒弃将党委及其负责人过问审判工作和具体案件视为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错误思想

&bsp;&bsp;

  当前人民法院在坚持党的领导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消除模糊认识,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行动上的盲目性导源于政治上的混乱,政治上的混乱导源于思想上的不坚定,思想上的不坚定导源于理论上的不清晰,理论上的不清晰导源于对马克思主义传统理论学说和中国当代特色创新理论学说的一知半解。中共中央政法委在编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时,开篇序言明确指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须以正确的法治理念为先导。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些理念集中体现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特征。但是目前在审判工作实践中,人民法院内外部对坚持党的领导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对立论”,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不可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包办论”,认为审判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审判工作事无巨细都必须请示党委决定。三是“部分领导论”,认为有的工作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如重大人事安排;而有的工作无须接受党的领导,如审判业务工作,因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容易把它定位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认为只要能正确执行法律即为尽责,没有必要过多地强调党的领导。还有少数司法人员过高评价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定位,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一切由法律说了算。这些认识都是很肤浅的,因为它对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没有准确和深刻的理解,要么否定党的领导,要么忽视了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认识到现阶段审判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多部门配合下才能彻底解决,或者过分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和重要性,或者过分依赖于党的领导。这些错误认识容易导致部分干警在思想上出现抵触情绪,不愿接受党的领导、不愿接受监督,或者在思想上产生依赖情绪,不愿、不敢大胆公正司法,使司法工作脱离正确的轨道。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必须努力消除模糊认识,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正确认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克服忽视党的领导重要性的倾向,坚持用“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党的理论指导审判工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衡量审判工作,将坚持党的领导与执法为民相结合,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把落实审判工作任务与落实党委意图体现在各项审判业务工作中去。

&bsp;&bsp;&bsp;2、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而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因此,根据我国实际,人民法院必须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要处理好这一关系,必须运用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审判的理论和基本原理来指导司法实践,在实际工作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和谐统一,具体来讲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完善党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领导的必要性。中国现阶段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还不够健全,在具体运转过程中还需要党的理论对审判工作加以引导,需要党内执法监督对司法运作过程中造成的失误进行有效救济。同时独立行使审判权,要靠党的领导保障。法律是执政党主张的国家意志形态,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就必须通过自己的领导保障这种司法独立的实现。这种保障体现在党委支持、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人民法院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教育和监督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惩治司法腐败,同时,还体现在党委对司法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司法装备、法院建设等方面所作出的大量投入。

二要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通过审判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奋斗目标的实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政治的关系,防止埋头审判工作就案办案而忽视政治工作的倾向。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主动服务和热情服务,坚定地走群众路线,做到“立党为公,司法为民”。

三要完善对独立审判的监督制约机制。强调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意味着对独立审判不进行监督和制约,相反,还应当加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加强对司法权力监督、制约,防止法官滥用审判权与保障独立审判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要自觉接受党内、权力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监督,使司法机关及法官均得到监督和制约。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主动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才以充分体现,公正裁判才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发展、不断前进,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地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正确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努力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办案质量和司法水平,开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3、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而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因此,根据我国实际,人民法院必须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要处理好这一关系,必须运用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审判的理论和基本原理来指导司法实践,在实际工作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和谐统一,具体来讲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完善党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领导的必要性。中国现阶段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还不够健全,在具体运转过程中还需要党的理论对审判工作加以引导,需要党内执法监督对司法运作过程中造成的失误进行有效救济。同时独立行使审判权,要靠党的领导保障。法律是执政党主张的国家意志形态,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就必须通过自己的领导保障这种司法独立的实现。这种保障体现在党委支持、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人民法院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教育和监督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惩治司法腐败,同时,还体现在党委对司法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司法装备、法院建设等方面所作出的大量投入

  二是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通过审判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奋斗目标的实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政治的关系,防止埋头审判工作就案办案而忽视政治工作的倾向。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主动服务和热情服务,坚定地走群众路线,做到“立党为公,司法为民”。

&bsp;&bsp;&bsp;&bsp;三是要完善对独立审判的监督制约机制。强调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意味着对独立审判不进行监督和制约,相反,还应当加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加强对司法权力监督、制约,防止法官滥用审判权与保障独立审判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要自觉接受党内、权力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监督,使司法机关及法官均得到监督和制约。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主动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才以充分体现,公正裁判才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发展、不断前进,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地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正确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努力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办案质量和司法水平,开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人民法官要牢记三个至上努力做“为大局服务&bsp;为人民司法”的自觉实践者

&bsp;&bsp;“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必须紧紧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切实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紧紧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规律,努力做到与经济基础状况相适应、与上层建筑其他方面发展相协调,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实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同发展;紧紧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坚决防止和克服本位主义、利己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高度统一。

  转变服务观念,树立大局意识。人民法官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必须切实转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切实转变被动服务、消极司法的观念,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提高政策执行力,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确定工作重点,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审判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必须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运用综合协调的手段,采取教育、协商、疏导、救助等多种办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转变司法观念,树立为人民司法意识。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根本问题,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为了人民,事业发展依靠人民,公平正义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为人民司法,必须站稳政治立场,克服特权思想,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杜绝衙门习气,克服官僚作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推进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必须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形式主义,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转变思维观念,树立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意识。要切实转变机械、教条的思维观念,树立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坚持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观察、分析、解决问题,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谋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努力破解司法难题;切实转变因循守旧、封闭保守的观念,树立求真务实、尊重规律、改革创新的观念,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步伐,增强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

  转变政绩观念,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意识。要切实转变重“显绩”轻“潜绩”的观念,不仅要提高结案率、执结率,而且要努力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不仅要推出改革政策举措,而且要解决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满意。要切实转变重当前轻长远的观念,不仅要做好稳控工作、减少非正常上访,而且要注重源头治理,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不仅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而且要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转变见物不见人的观念,不仅要改善审判工作条件,更要提高干警素质和司法能力;不仅要优化诉讼物质环境,更要优化诉讼人文环境,从而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bsp;&bsp;&bsp;&bsp;&bsp;&bsp;

&bsp;&bsp;&bsp;&bsp;&bsp;&bsp;当前最紧迫的是要解决好以下方面的问题

&bsp;&bsp;&bsp;&bsp;&bsp;&bsp;人民法官在本职工作中,要在“着力服务大局,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保障民生,着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中发挥好自已的主人翁精神

  一是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上下更大的工夫。对人民法官来说,依法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特别是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的环境下,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也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受理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增长态势,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这对人民法官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人民法官要充分认识当前“挑战确实严峻、机遇仍然存在”的形势,充分认识人民法官担负的繁重任务和神圣使命,聚精会神地抓好执法办案这个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二是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要求,在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人民权益上下更大的工夫。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官的根本宗旨。人民法官必须努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着力培养广大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正从内心深处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目标,公正高效地审判处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bsp;&bsp;&bsp;三是紧紧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目标,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上下更大的工夫。面对繁重艰巨的审判、执行任务,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人民法官要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建立健全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官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在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司法保障等方面下工夫、做文章,切实解决好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现实困难和问题;要着眼于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针对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不断提高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水平。

  四是紧紧围绕确保公正廉洁的要求,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上下更大的工夫。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能否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能否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关键在队伍。人民法官要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好“五个严禁”的规定,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信赖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五是紧紧围绕促进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勇于接受人大监督和其他监督。

&bsp;

人民法院是由以法官为主的特殊群体组成的,这个特殊群体的职责主要是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为主的主导者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实践者。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组成部分以及其特殊群体必须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宪法规定,而宪法规定“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法官在工作中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才是衡量一个法官最基本的原则。在改革发展到了今天这个关键时刻,人民法官只有坚持党对人民司法工作的坚强领导,审判工作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历史使命。

本文由 第一公 文网 收集整理9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9 21:20:32
上一篇: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下一篇: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
网友评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官的历史使命》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