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土化司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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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土化司法的内涵及背景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我说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那是因为我考虑到从这基层上曾长出一层比较上和乡土基层不完全相同的社会,而且在近百年来更在东西方接触边缘上发生了一种很特殊的社会。
——费孝通
“乡土化”的社会在现在来讲主要是指农村社会和“熟人社会”。在乡土社会里,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对传统习惯的服膺来保证。隆德县现有人口88万,农村人口占85%,农民人均收入低而且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如:2008年,我县农民人均收入2603元,人均月收入27元,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93元,人均月收入76元,远高于农民收入。由于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市场竞争力弱,经济效益较低;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第二、三产业发展先天不足,经济缓慢。政府为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的矛盾,利用剩余劳动力较多的人力资源优势,多次组织劳务输出和进疆拾花等活动,使得农民收入结构逐渐由农牧业收入为主转变为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农牧业收入为副的收入模式。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多为青壮年,农村常住人口以老人、儿童、妇女为主。在这样的群体中家族观念和亲情观念较重,熟人之间的印象和自己在村邻当中的影响对他们来说意义重大。
我院年受理各类案件数量均保持在000件左右,案件以简单的离婚纠纷、相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办案工作也并非案多人少,执行工作的困难也不及发达地区。但是,落后的社会认知对司法能力和司法方法提出的要求却在不断攀升。为此,我院结合办案需要,提出了乡土化司法理念,走出了一条乡土化司法之路。
乡土化司法就是为适应法治传统资源极端匮乏的聚族而居、熟人社区的社会组织模式下的司法活动需要,而构架出的一种既传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髓,又适应“乡土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并渐进地建立起人民群众心中“法治信仰”,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全面发展的司法理念。其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乡土化司法的基础是全面顾及人文环境和生活习惯。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习惯法则是他们内心确信的、扎根最深的生活准则,与生活习惯相适应而形成的人文环境更是他们生活状态的集中反映。为了使司法活动能够更容易被接受,我们必须改进工作方法,融理于情,兼顾司法工作的服务性与合法性,达到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乡土化司法的核心方法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全面综合运用柔性化与刚性化相结合的司法方法,重点突出司法的人性化,全面提升司法能动性,力求司法活动能够便捷、简易、本土化且低成本。不断改进为人民群众所乐于接受的方式方法,以法治的核心精神为宗旨,全面整合并调动本土资源,逐步建立起多元、高效、便捷、实用的现代乡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乡土化司法的关键是理念下乡。法律下乡关键在于理念下乡,而非片面强调外在规则。乡土化司法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照乡土化执法规则,重塑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使司法目标得到群众的支持和尊重,令当事人自觉配合司法活动,从而取得理想的司法效果。
第四,乡土化司法的目标是以保稳定促和谐,以保稳定促发展。中国由“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表明,法律的作用不仅是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更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和谐。乡土化司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的目标,对法院的管理水平和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二、乡土化司法的背景
(一[本 文由第一公文网 收 集整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乡土化司法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坚持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和谐。在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的当今社会,我们〔2〕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作用,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原则,促进政治文明;借助法律所特有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强制性,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通过改革创新,增加司法工作的活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乡土化司法提出的理论基础,乡土化司法理念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土化的创新。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是乡土化司法的实践基础
胡锦涛同志指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具有蓬勃生命力的关键所在,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中国共产党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正是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国情、中国文化相结合,为实现马克思主义时代化、本土化和民族化而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过程。司法的乡土化正是借鉴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本土化历程中的宝贵经验而提出的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司法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土化”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一样,也是法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土化”的过程,正是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隆德乡情、隆德文化相结合,运用本地人民喜闻乐见的民族语言阐述当地法治建设的理论,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乡土化而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过程。
(三)人民群众法制观念薄弱是乡土化司法的现实基础
隆德县虽然是全国文化先进县、“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画乡”,但是剪纸、刺绣、砖雕、泥塑等民间艺术依然没能够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书法、绘画的商品化程度依旧不高,加之本县经济基础薄弱,教育、经济等事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虽然老百姓维权意识有所增强,寻求司法援助的人逐渐增多,但大部分人对法院的办案方式、司法理念以及法律规定理解不深,尤其是证据规则中对“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法律后果”的规定,他们始终认为自己受害了得不到救济就是司法不公。
不仅如此,习惯法则的影响力也不容忽视,这些法则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比如,按照当地的习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男方会给女方一些彩礼,若男方悔婚,女方则可不予退还彩礼,若女方悔婚,则应全部退还。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退还。再如,按照当地规则,无论在室女、出嫁女还是归宗女均没有继承权,赡养老人的义务也落在了家族男性身上,女性只是依照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良心”赡养老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依照男女平等原则,家庭子女均享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实际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很多女性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其中的原因就有这些内心确信的潜规则,他们顾及自己所生存的环境中的人对自己的评价,顾及父辈们留下的传统,顾及“争”得了财产后自己的兄长、弟弟会不会很好的奉养老人。所以,在这个家族传统浓重的社会里,法官处理案件时也会考虑习惯法则,必要之时会邀请村里有威望的老人、家族中年龄较长的亲属或者村干部以及阿訇参与调解。
我们不能否认“熟人社会”信息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远大于新闻媒体的影响力现实,所以,法院的工作也必须结合当地的习俗和风土人情,只有与乡情、民情相适应,才能让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成为人民群众心中的常青树。
三、乡土化司法的推行
乡土化司法是一项系统的大工程,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具有坚定的司法理念和可操作的司法方法,而且需要一套符合实际的制度和方法为依据。针对农村人口普遍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为了妥善解决纠纷,法院领导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思路,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推行乡土化司法,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司法之路。
一、转变司法理念,保障人民权利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法律正义一直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隆德法院经过实践探索,给司法工作重新定位:坚持“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为民”原则,树立“亲民、爱民、为民、利民、想民所想、谋民所需”的司法目标,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为民解忧为己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3〕第一,建立以尊重当事人为中心的司法公开模式,使司法公开成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表达与实现方式;第二,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式,增加公开内容,将司法公开中的“权力”转化为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诸项权利应履行的“义务”。第三,以加强人民群众各项权利的保障为落脚点,让权利更有效率地约束权力、权利更有力地监督权力,权力更好地服务于权利。通过营造司法公开氛围,充分赢得当事人的认同与信任,让社会公众与国家主体进行平等对话,形成良性互动。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升工作能力
为提升法院干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法院以培养干警本土文化热情为基础,强化业务学习,创新将善良风俗引入诉讼调解中,运用民法“善良之法”的法律精神解决矛盾纠纷,并总结和改进了工作方法。即法院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之时,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纠纷苗头“早发现、早疏导、早调解”,按照“排查的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深入最基层,排查纠纷,对出现易激化的苗头,及时介入,及时调解。
在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运用战略战术,讲究调解艺术的调解理念指导下,法院案件年调解率保持在了80%以上。这些措施的落实,极大地提高了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快了法官职业化进程。
三、承袭乡土文化,营造廉洁氛围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群众无法理解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们评断司法公正的标准最注重的是司法廉洁,所以,司法廉洁成为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为此,法院结合当地实际,突出时代特色,探索将法院文化融入乡土文化,营造法院公正廉洁的司法氛围。利用隆德县“书画之乡”人人爱书画的优秀传统,以书画的形式营造法院廉政文化的氛围,将廉洁奉公潜移默化到每一名法官心中,映入到每一位当事人眼中,时刻警醒干警勤政廉洁,努力做到以廉洁取信于民,以公正树立权威。
四、落实便民措施,切实服务群众
第一,建立“三调联动”网络,巡回审理民事案件
“三调联动”网络即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和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的调解网络。为了确保网络覆盖面的广泛性,法院在全县范围内聘请了38名基层调解人员担任司法调解联络员,并向社会公布了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法院对全县3个乡(镇)的38个基层调解组织的400余名调解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针对典型案件,还邀请辖区调解人员参与旁听,结合个案进行庭后讲解,传授调解技能、讲解法律适用,全面提升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为了突出典型、带动全院工作上台阶,法院以沙塘人民法庭辖区为主战场,设立“巡回审判点”,聘请了2名廉政监督员和3名人民陪审员,公布了“法官就在你身边”热线电话,发现苗头性问题随时派员协调解决。沙塘人民法庭试点成功后,将经验向各审判庭推广,稳固“三调联动”网络根基,带动全院调解和巡回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运行“速调机制”,及时化解纠纷
法院针对年调解结案率80%以上的现状,为降低受理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能动性,制定了《隆德县人民法院速调机制管理办法》,运行了“速调机制”,考虑到减轻群众经济负担,“速调”案件实行免费服务。该机制主要为: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案件,立案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受理前通知相关审判庭在7日内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则由审判庭告知立案庭进行立案。对有给付内容但当时不能清结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决定,可出具人民法院调解书,但要补办立案和诉讼调解手续,重点解决由于调解协议执行不能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公信力的减弱。2对于未诉至法院但已出现的矛盾纠纷,要主动、及时深入事发地,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处理,防止矛盾加剧、激化。对于有调处结果的纠纷,还可由人民调解组织给双方当事人出具《人民调解协议》。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各审判庭均须在《诉前调解案件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并将调解的全过程和结果详细记录在案,制作成诉前调解卷宗,形成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的鲜活记录。
五、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社会效果
法院加强对调解案件的监管,通过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不定期深入民间追踪调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探究新方法,适应新形势。为了避免因片面追求案件调解率而引发违法调解或变相强迫调解,在统筹兼顾调判关系、强化调解自愿性与合法性的前提下,加强调解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调解方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调解的质量与效率,使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
六、强化司法公开,树立司法权威
一是制定试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院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监督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最大限度的实现了立案、审判与执行等各个环节的透明化。二是开通“隆德县人民法院网”,通过加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全面的保障了当事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的知悉权。三是完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商谈机制,加强裁判过程的交涉性。通过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现了法院内外监督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使法院工作真正在阳光下运行。&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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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9 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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