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利益保护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纠纷时有发生,XX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漳浦法院共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7件(其中,2016年2件,2017年5件),经一、二审审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异议的6件,占85 7%,原告撤诉1件,占14 3%。  二、原因分析  1 对法律规定认识模糊。大部分异议人是因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认识错误,不能正确了解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对法条立法宗旨及其适用条件不能正确理解把握,导致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被告A公司基于对级别管辖相关标准规定的模糊认识而提起管辖权异议。  2 故意拖延诉讼。部分异议人由于履行能力受限,为了拖延付款时间,故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少数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当事人,使其增加时间投入和维权成本,故意拖延诉讼提起管辖权异议。如人保财险  某支公司以该案中被告人保财险某支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漳浦县辖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本案属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可以由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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