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记立案工作若干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强决心,推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试待处理。 一、必须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1、登记立案与诉权保障的关系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立案正是对诉权进行确认和保障功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均明确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受理机制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但这并不意味法院对诉无需审查,更不意味法院包揽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纠纷。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履行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持续侵权、不履行执行义务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滥诉、缠诉、虚假诉讼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民事诉权构成要件来看,一是要当事人适格,二是有诉的利益。只有符合这两个要件,法院才能通过审判予以救济。2、登记立案与起诉状审查的关系实行登记立案后诉讼起点应当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案件受理是一个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6-05 16: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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