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维权”的正确引导与社会规制

朱娅

【摘要】针对“弱者维权”事件,政府和主流媒体应对公众的社会认知进行正确引导,避免公众被“弱者”标签干扰了是非判断,从而“雾里看花”般地片面或盲目同情“弱者”,促使“弱者”变相维权而引发一系列社会负效应的发生。

【关键词】弱者维权社会规制法律援助规则建设【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

从人情角度而言,弱者应得到社会体恤,包括弱者在违反规则接受处罚时,执法机关可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选择适度从轻。但在法律和规则面前,在是非的判断上“弱者可突破规则限制”“弱者即正义”等观念应摒弃。这些错误观点看似充满人文情怀的观念,实则会模糊本来明确的是非,误导人们的行为,使人失去对是非的准确判断,也会对法治造成损害,衍生出一系列弱者为维权而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弱者维权”的类型及社会负效应

从弱者行为选择的主观意愿上而言,“弱者维权”可分为被动型维权和主动型维权。被动型维权显然是弱者在被迫下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以此获得帮助;主动型维权显然是弱者主动利用身份的隐性力量博得外界的广泛关注,以从中获得法外权利和制度外收益。主动型维权尽管能快速满足弱者的帮助和收益需求,但泛滥之下将引发社会负效应,如普通个体维权演变成群体事件可能性增加;给“维权”律师滥用职权与“访民”相勾连创造了可能性,增加社会安全风险;政府对维权的规制难度和成本加大,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等。

从具体采用方式上而言,“弱者维权”则可分为“自曝弱势式”维权和“作秀式”维权。“自曝弱势式”维权是弱者通过自我暴露弱者身份或者自我弱势化来博得广大社会公众的怜悯,以将对立方推向舆论风口浪尖;“作秀式”维权是维权者以绑架、堵路、跳楼、爬塔吊等暴力对待他人或以极端手段伤害自己的方式进行威胁,将此种暴力、极端行为推向舆论风口,以引发社会公众、媒体、政府及与弱者相对立一方的关注,从中获得帮助和收益。这两种维权方式具有“一高两低”特点,即收益高、成本低、风险低,可以快速平息维权事件、继续维持政治稳定。但政府却要为此付出更多的社会成本:一是为维权者支付物质成本,此举一般出现于企业为掩盖施害事实、拒绝或拖延赔偿等情况下,政府为尽快恢复社会生活常态和维持政治稳定,只有通过承担企业部分赔偿责任以快速平息维权事件;二是现有法律及制度规范被打破,且政府公信力及形象可能被弱化和受损。且从长远角度来看,在现有保护弱者的法律和规则被打破的社会环境下,“弱者维权”的长期效应更难达成。弱者极端维权的动因

弱者现实维权不畅是本因。多数极端维权事件均起于维权无望,在走过艰辛维权道路仍无一点效果之下,才误入极端道路,以致暴力对待自己或他人。在众多极端维权的背后多隐藏有这样一个现实:弱者上门维权受到政府部门推诿或阻止、难以承担高维权成本等。在阻拦重重的维权道路上,要求弱者理性对待事件本身、依法维权,显然太过苛求。

“弱势感”提供文化环境。有研究发现,有房族、教授等条件较为优越的人不时宣称自己是“弱势群体”。“比弱”一时成為常态,使“弱势感”不断蔓延。如203年被传上网的“城管与商贩对跪”视频折射出一个现象:极端维权的行为,也是一种“比弱”的行为。在此种全社会“弱势感”增强的网络舆论场中,会令人产生错觉,以为只有更弱才能赢得博弈中的胜利。然而,弱者在博弈中的胜利并不代表其在正义中也是胜者。

大众“悲情”敏感度下降是诱因。近年来,从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媒介中到处可见弱者极端维权的影子,如携炸药威胁法院事件、冀中星首都机场爆炸案、曹再发撞人事件等。这些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与公众“悲情”敏感度下降有关,网络平台为弱者诉求提供了方便途径,大众在看多了弱者“悲情维权”事例之下,对普通“悲情”的维权事件早已麻木,类似拆迁纠纷类的悲情已难引起大众关注。在此背景下,弱者潜意识中就会错误地认为只有走极端之路,才能将自己的“悲情”扩大化,以从中脱颖而出、引起轰动,这也就促成了极端维权事件的频发。极端维权行为严重突破人们的心理底线,损害政府公信力,极易在弱者群体中形成恶性循环。如何正确引导“弱者维权”

法律援助强化弱者民生保障。和谐社会的建立,不仅需要消除暴力、极端手段的维权方式,而且日益完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公正的司法环境,除了要从法律制度上提高强势群体的社会责任感,也需要全体公民拥有较强依法维权意识。而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需要地方政府的有效协助,才能令法律援助真正起到强化弱者民生保障的效果。

以法律援助强化弱者民生保障,需要法律援助一方为弱者提供质量高、监管严的依法维权环境,让弱者看到依法维权的希望,摒弃利用极端和“比弱”的方式维权,避免产生社会负效应。对此,可建立“三项机制”,以确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质量。“三项机制”即案前风险预测、案中动态监控、案后质量评估。根据所办理案件潜在的风险因素分析,采用针对性预防措施,对风险很大或风险较大的案件实行全程监控、专人跟踪督办、集体讨论案件突发情况的方式开展案中动态监控,案后联合区法院对诉讼案件进行质量反馈评估。

政府依法推动合理规则建设。要使“弱者维权”在社会规制下日趋完善化,政府就要有责任依法推动社会合理规则的建设,让规则的公平、公正发挥效用。规则的建设应不分身份。正如在法治社会中,对主体行为是否正义的判断,是取决于主体的行为,而非主体的身份。比如208年月5日发生在安徽合肥的女子罗某阻拦高铁发车事件,在传播速度极快的网络平台中迅速扩散、发酵,舆论的爆炸让罗某迅速成了被人肉的对象。多数公众和一些媒体在最初不经深究事情真相便对罗某进行人身攻击,以及罗某所在单位在最快时间内不分真相地对其采取停职的处置方式,是对该女子的“过分”谴责和处置。但从法制和规则角度而言,尽管罗某所受到的“惩罚”远超其应承担的责任,此点固然值得同情,但是法制要求规则明确,没有模糊地带。

为促进合理规则的建设及扩大其影响力,地方政府应为弱者维权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以市或区的司法局为点打造法律援助中心,并形成和健全区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分点、乡镇维权办事处“三级”维权网络服务体系,并在各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重要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实现一站式、零距离为公众服务,方便弱者群体维权,让弱者的权益在法律下实现法制化、规则化。

公众参与建立正确社会认知。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公众对“弱者维权”建立起正确社会认知的基本保障和核心环节。网络平台已为公众进行政治参与提供了便利。网络的交互性及传播之快、之广,使得“弱者维权”事件一经发生,通过网络传播可迅速在网络平台形成网络舆论,推动事件快速进展。公众参与“弱者维权”事件能促使政府依法谨慎启动应急机制,迫使公权机关和当事人不得不采取积极的社会行动,避免“弱者维权”由个体性事件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引发社会负效应。

公众参与到“弱者维权”事件中,需要政府(包括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和主流媒体对公众的社会认知进行正确引导,避免公众被“弱者”标签干扰了是非判断,从而“雾里看花”般地同情“弱者”,促使“弱者”变相维权而引发一系列社会负效应的发生。同时,政府和主流媒体也有责任引导受众合法参与,社会公众只有在法律和制度许可的限度内对弱者同情、声援的行为,才是合法的,也才能促进“弱者维权”长期效应的实现。

(作者为南京农业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徐彬:《“弱者维权”的社会认知与社会规制》,《广西社会科学》,207年第2期。

②朱培明:《杨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安徽法制报》,207年9月5日。

责编/张蕾美编/杨玲玲史航(见习)

文章来源于:人民论坛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8-20 22: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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