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游学,小心这些风险

今年暑假,出国游学市场热度依旧。大部分游学参与者是未成年人,他们需要在没有家长监护的情况下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如何保障他们的安全,让他们度过愉快而有收获的游学时光?谨慎选择机构,认真对待合同陈思(律师)

207年年底,邓女士给6岁的女儿报名了“208寒假澳大利亚、新西兰英语探索冬令营”活动,并与某教育咨询机构签订《国际游学入营协议》,协议约定行程5日,总费用338万元。

在邓女士全额支付入营费后,该教育咨询机构通过QQ邮件通知她,取消了原定行程中的大堡礁、境外培训、寄宿家庭3项活动,行程变更为2日,缩减的3天改为国内全外教培训。因距离出发只有不到3周时间,邓女士只好让女儿按原计划随团出发。女儿回国后,邓女士以该教育咨询机构擅自减少行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6万元。而教育机构辩称,是他们外包的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最终,法院以实际履行天数与约定履行天数的差额为依据,判决该教育咨询机构赔偿邓女士近7000元。

邓女士的案例十分典型。大量家长在教育机构報名参加境外游学,而实际上教育机构并无旅行服务资质,出境旅游服务往往被他们外包给了旅行社,然而家长和学生并未与旅行社签订任何协议、合同,一旦发生问题,教育机构与旅行社之间容易发生推诿扯皮。

如何甄别游学机构是否合规?202年,教育部联合各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是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可以委托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

对家长来说,除了要选择合规的游学组织机构,同时要查看机构委托的旅行社是否具有承办出境游的资质,游学前签订的合同也非常重要。家长应仔细审查合同中涉及学生—方权利的条款,特别是损害赔偿的条款,游学机构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条款,若对己方不利,应及时要求变更合同。做好法规功课,慎待“游学行李箱”裴小星(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

参加游学的青少年因携带违规物品,被罚款甚至被拒绝入境的案例每年都会发生多起。

一些家长怕孩子在国外生病发烧,会给孩子的行李箱里备上常用药品,其中经常少不了中药类感冒药以及抗生素。这些药品就有可能成为孩子被拒绝入境的“定时炸弹”。

西方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相当严格,如果入境时被发现旅客携带药品且没有进行申报并出具医生提供的处方单,轻者药品被没收,重者可能被遣返或在当地被起诉。

一些常用的中成药被一些国家认为含有违禁成分,携带这类药物在这些国家的执法者看来与走私毒品并无二致。如复方甘草片作为镇咳祛痰类药品,在我国只是一款普通的中成药,但其含有一种叫阿片粉的药材,阿片粉中含有的吗啡、罂粟碱和那可汀有较强的麻痹中枢神经的作用,具有上瘾性,并可能被提炼出来制成毒品,故在不少国家属于违禁品,擅自携带会引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除了药品,一些国家对媒体内容的监管也非常严格。美国、加拿大和欧洲一些国家对媒体(图片、影像、游戏、音乐等)的内容和版权有非常详细而严苛的法律规定。由于国内媒体内容分级制度尚不完善,很多中国孩子的电脑里或多或少有一些盗版、“越狱”软件,手机微信中还可能存有被部分国家认为违禁的图片表情包。近几年,留学生由于手机或电脑内容而被取消有效签证的案例并不鲜见。

因此,家长和学生一定要注意游学目的地和国内的法律差异,在孩子游学前务必自检,否则惹出的将不只是笑话和误会,而是确确实实的法律问题。家长和孩子一定要做足功课,慎重对待“游学行李箱”。遇到安全事件怎么办孙伟(旅游纠纷律师)

203年7月6日,韩亚航空一架波音777飞机在美国旧金山机场降落时发生事故,中国浙江省江山中学暑期赴美游学的三名女学生遇难。

对于家长们来说,送孩子出境游学最为关心的还是安全问题。一旦孩子在国外发生安全事件,应该如何处置呢?

韩亚航空事件在历时一年的调查后,最终被确认为因“飞行员操作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随后赔偿和问责程序正式启动。三名遇难女生中的—名叶姓女生的父母委托律师在北加州的圣马特奥高等法院起诉旧金山市政府,声称救援人员失职造成其女儿死亡,但在提告一年后撤诉。庭外,韩亚航空与从美国提控的48名原告达成和解,另49件诉讼的结果未有后续报道。

关于涉外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事故发生地系国外,首先应按照当地的法律或国际法确定管辖依据、起诉对象及法律关系。国际航空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为《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在上述案例中,中国、美国及韩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原告可以从中国、美国以及韩国三个国家中择一进行起诉,且无论在哪个国家提出诉告,均可要求被告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赔偿。

除此之外,就游学机构而言,如果旅客在境外游学中受到他人侵害,游学机构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其未尽到法定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学生遭受损失,则受害者可向游学机构索赔。

家长和学生一定要看清楚手中的协议或合同,如果作为组织者的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并非服务合同的签订方,而是经其推荐,由学生和其他机构(如旅行社)直接签订服务合同,那么组织者就无需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但这并不免除组织者在旅行社选择方面的审慎义务,其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承接游学活动,反之则须承担因所选旅行社不具备资质导致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责任。游学“挂羊头卖狗肉”,如何监管张西流(时事评论员)

海外游学市场看似热闹非凡,但许多项目只游不学,“挂羊头卖狗肉”,不仅背离了游学初衷,且隐藏各类风险。不少机构打着名校体验的幌子,将学生们带到国外开放式校园“到此一游”,更有甚者,为了牟取利益,不惜雇用“黑车”、降低餐饮质量、聘用无证“黑导”,连孩子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

一些地区已经对游学规范的设定进行了多年探索。比如,“跟着课本游中国”武汉市中小学生夏令营开展7年来,无一例安全责任事故,开创了夏令营的“武汉模式”。而“武汉模式”的形成,得益于武汉大学旅行社自创了一套夏令营的科学管理和安全防控办法。

203年底,武汉大学旅行社与中南财大标准化专家共同着手制定了《研学旅行服务规范》,规定了游学服务的一系列要求,包括游学的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服务岗位、服务人员、营地管理与营地设施、资源配置、应急与环保和安全规范等。美中不足的是,这个规范仅适用于国内游学。

国家层面对于海外游学的监管也已经“箭在弦上”。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于207年5月日起实施。《研学旅行服务规范》第五条中,对于服务提供方作出基本要求:首先,研学游主办方应具备法人资质,应对研学旅行服务项目提出明确要求,应有明确的安全防控措施、教育培训计划。应与承办方签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次,研学游过程中的承办方应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同时规定参与者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下一步,监管部门应依法出手,建立健全游学监管的长效机制。

文章来源于:瞭望东方周刊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7-18 13: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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