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方案

一、职责分工

行政法规科(纪检监察室)负责认证资料的受理、打证发证和认证过程中的纪检监督。

药品安全监管科负责认证申报资料的审核、检查方案的制定、现场认证的实施和认证结果的审核。

二、时限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3]32号)精神。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按照药监局《关于印发市204年新版GSP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常食药监通[204]37号)实施进度要求进行;对新开办单体药品零售企业,要求其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个月内通过GSP认证;对《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中任意一证到期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应该在证书到期前通过GSP认证;205年2月3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通过新修订GSP认证。

三、工作要求

、认真梳理、统筹规划。按照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梳理本辖区内新开办未进行GSP认证、《GSP认证证书》到期、《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药品零售企业,统筹规划、合理安排GSP认证与指导,确保新修订GSP实施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2、加强指导、系统宣贯。按照时限要求逐批培训企业相关人员,宣贯实施新修订GSP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企业对新修订GSP的认识,充分了解新修订GSP的精神,通过培训和现场指导的方式帮促企业将新修订GSP的要求贯穿到日常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中。

3、规范程序、严肃纪律。一是组织全局GSP检查员逐条逐项、全面系统的学习新修订GSP,领会新规范的精髓,把握各条款的实质,明确检查重点,统一检查标准、统一裁量尺度;二是严格审核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材料,按照新修订GSP标准制定认证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认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体现在《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中》,并要求企业针对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上报书面整改报告,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保证认证检查的公平、公正、公开;三是及时将在新修订GSP推进实施工作进度与动态及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上报于上级部门,做到上下联动、协调统一,确保实施工作有序推进。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7-04 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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