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婚姻登记实施方案

为了方便农村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和省领导的指示,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婚姻登记设置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为了确保设立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依据,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以方便农村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为目的,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中的作用,完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确保依法登记,促进全市婚姻家庭和谐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方便群众、精减高效。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以方便农村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按照精减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婚姻登记机关。除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厦坪镇、拿山乡人民政府不设立婚姻登记机关外,其它乡(镇)原则上应设立婚姻登记机关。

(二)因地制宜、规范设置。按照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民政厅制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报标准》(见附件)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婚姻登记机关要规范设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符合办理婚姻登记条件的,即批准办理婚姻登记;条件不符合的,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申报。未设立婚姻登记机关的乡镇,其婚姻当事人可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继续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执证上岗和政务公开,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登记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方法步骤

为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省民政厅审批之后,方能成为婚姻登记机关。其方法步骤如下:

(一)乡(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民政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报标准》,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报表》(见附件2),向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

(二)县级审批。市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申请后,对乡(镇)开展婚姻登记的条件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进行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设区市民政局申报。

(三)设区市复核。设区市民政局对县级市民政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报。

(四)省民政厅审批。省民政厅对各设区市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将符合办理婚姻登记条件的乡(镇)审批确定为婚姻登记机关。

今后,对乡(镇)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指导,实行依法管理,每年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办理婚姻登记条件或违法违规登记的,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市、乡(镇)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申报工作的真实情和准确性,确保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符合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确保能够依法登记,确保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婚姻登记服务。

(二)配备专职人员。婚姻登记是国家一项重要基础性民事登记,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确定或解除进行行政确认的制度,是牵涉到千家万户直接利益的民生工程。确认婚姻关系的过程,是由婚姻登记员代表政府完成的,这一过程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从在岗在编人员中选配好责任心强、懂电脑的专职婚姻登记员-2名,经考核合格,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三)确保工作条件。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和省领导关于“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添置设备的经费由县乡财政负责安排,设备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开展办理”的指示,市、乡(镇)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婚姻登记工作所需的电脑、打印机、档案柜、办公桌椅、制度牌等设施设备,为群众提供方便。

(四)开展岗前培训。婚姻登记法律性强,婚姻登记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按照民政部要求,婚姻登记员必须执证上岗。为此,省、市民政部门要举办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班,全面提高市(县)所辖乡(镇)婚姻登记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水平。同时,乡(镇)也要经常督促婚姻登记员加强业务学习,以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合格率。

(五)经费管理。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市财政安排一次性启动经费5万元。同时,每年为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解决办公经费3000元(含办公费、网络费、设备维护费),按5个乡(镇)计全年安排经费5万元,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0-30 17: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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