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煤矿安全重点县(市)遏制较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近几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攻坚战时间

204年9月至206年底,在两年时间完成。

二、攻坚战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安全攻坚战工作,力争到205年底,全县煤矿实现控制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总量比前五年平均死亡人数大幅下降的攻坚战目标。

三、攻坚战任务

、强化安全再教育再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县、镇两级监管干部,煤矿实际控制人(包括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和矿领导班子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宣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强卫书记、省政府社省长等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意见》、《七条规定》和《实施意见》宣贯大纲,攻坚战工作方案,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

2、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排查。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排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彻底排查重大安全隐患。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做到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凡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条或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不得明停暗开。停产整顿矿井要对照《七条规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找差距、想出路;有资源、有资金、有开采价值的煤矿,应利用停产整改时机进行全面地系统升级改造;资源枯竭、资金不足,不具备开采利用价值的煤矿应尽早退出。完成整改的煤矿,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验收,按程序恢复正常生产。

3、关闭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要认真对照《意见》和《实施意见》的7类关闭情形对小煤矿进行一次梳理,彻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特别是对长期停产、停工名存实亡的小煤矿要按照关井要求履行关闭手续,坚决关闭到位,不留后患。同时,定期组织巡查,严防关停矿井死灰复燃。

4、严格准入条件,重新核定生产能力。一律停止申报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矿井。做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核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严禁超能力生产。

5、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要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加大瓦斯治理力度,严格瓦斯目标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坚决打击瓦斯抽采弄虚作假行为,把瓦斯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衡量矿井生产能力的硬性指标,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6、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煤矿要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程》有关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提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论证,提出综合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煤矿企业要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制定相关治理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位,对未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和治理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不得继续生产或建设。

7、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考核评比机制,严把安全质量关,推动煤矿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各系统,并确保运转正常、数据真实。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等平台,逐步实现煤矿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对重点地段和关键环节实施视频监控、实时监测,对主运输、主排水和供电设备、风门等重点部门实行远程控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与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

8、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升级改造。全县至少建设一个采煤、掘进机械化示范矿井。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鼓励和扶持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不断提高小型煤矿机械化程度,逐步解决小型煤矿规模小、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低等突出问题。

9、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生产矿井必须有相关符合《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煤矿招工,要实行劳动用工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五统一”。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努力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劳动技能,并保证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0、严厉打击非法采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明电[204]6号)有关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厉打击煤矿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坚决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应急能力。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应急人员,明确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要与邻近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报送事故信息,一旦发生事故,领导干部要迅速到位,并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攻坚战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遏制煤矿较大事故攻坚战领导小组:

攻坚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督促、指导、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完成攻坚战任务。

2、落实督查责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督查责职,督查的主要任务是:

⑴审查各煤矿的攻坚战实施方案,督促煤矿与县领导小组组长签订责任状,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

⑵就煤矿的机械化改造、灾害治理、技术指导及关闭事宜等方面提供服务。

⑶对因发生事故应予以关闭的煤矿,严格按照事故批复的关闭意见,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并依法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和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⑷督促、检查并指导煤矿企业落实《意见》和《七条规定》。

⑸对存在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现象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⑹负责攻坚战活动调度统计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督查要采取“四不两直”(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检查方式,开展专项督查;督促、检查全县煤矿攻坚战开展情况。

3、确保取得实效。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产煤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攻坚战工作,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推进治本攻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攻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严、从实、从细抓好煤矿安全攻坚战各项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联系,及时掌握攻坚战进展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提高攻坚工作的成效,确保攻坚战取得实效。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10-22 2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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