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犬只免疫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精心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坚持以犬只免疫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免疫制度,要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领导下,组织兽医防疫人员,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严格按照狂犬病的免疫程序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

二、普查登记

根据《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相关规定,饲养犬只业主应主动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领取和栓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应做好辖区内犬只存栏与免疫接种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挨家挨户对犬只造册登记,摸清犬只情况;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内容填写免疫档案,做到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犬一格,免疫做到有案可稽、有据可查。同时按实把兽用狂犬病疫苗购置计划上报区畜牧兽医局。

三、强化检疫

各站要认真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并科学预测预报动物狂犬病疫情动态;要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共同抓好市场犬只交易,加强犬只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坚持犬只凭有效的检疫证明运输、出售,犬肉必须经过检疫才能上市,未经检疫的犬肉、犬皮不准进入市场销售。有犬肉经营的肉品市场要坚持每场消毒,消毒率达00%。

四、规范诊疗

各站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区动物诊疗机构不定期的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区动物,特别是犬的诊疗市场。应结合开展兽药市场整顿治理,查处违法经营犬用疫苗的行为。

五、强制免疫

兽用狂犬病疫苗由区畜牧兽医局统一提供,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应组织本辖区内兽医防疫人员,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的领导下,定时、定点开展拉网式强制免疫工作。同时,要做好免疫标识(免疫牌)和“动物免疫证”发放等工作。确保犬只免疫率和免疫质量,城镇犬只免疫率不低于90%,农村犬只免疫率不低于85%,犬只拴(圈)养率达到00%。近期,要重点加强对新生幼犬或新补栏犬只的免疫。

六、费用收取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为具体的狂犬病免疫注射定点单位。按照区物价部门核定,犬只防疫服务费及疫苗成本费可收取每只30元,由各站服务人员自行收取。

七、疫情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或畜牧兽医站报告。对伤人犬只应及时送交当地畜牧兽医站留验、检查,确认狂犬病的犬只,立即依法灭杀,尸体作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10-07 15: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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