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副院长职能的发挥与三年规划的落实-专题研讨会材料

在农垦法院系统原三年规划如期完成,新三年规划实施近一年之际,有必要探讨一下基层法院副院长职能的发挥与三年规划落实的关系,以期更好地落实新三年规划。
一、在三年规划落实中的职责是协助院长

农垦法院系统的三年规划是一段时期法院的总体规划,一旦形成并付诸实施,对法院各方面的工作都将带来深远影响。法院的每名工作人员,都在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上,促进或制约着对三年规划的落实。

三年规划的主要决策者和责任者无疑是院长,在抓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又会依循一定的工作层次,确定每名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利。那么,法院副院长处于什么位置?是否也构成一个工作层次?长期以来的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看法,而这不同的看法还都带有普遍性。

有些同志以为,副院长是法院上层的领导成员之一,除了受院长领导,对其他干警来说属于领导干部,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而也构成一个工作层次。这种看法注重的是工作状态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却只看到了表浅现象,没有透彻地看清工作职责的实质,也就是权力配置的关系,因而这种看法不够准确。

一个基层法院的总体工作层次,包括法院党组一层,业务庭(室处队)和派出法庭(含办案组)一层,最终到每个干警一层,大抵是三个工作层次。而若从司法角度来看,则仅包括法院审委会一层,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一层,也就是说只有两个工作层次。至于一个判决书的下判,有的还经过了庭务会评议,但那不属于必经程序上的工作层次,仅仅属于管理方法的范畴。同样,一个判决书经过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签发,也并非就增加了副院长审核这一工作层次,而仍然属于管理方法的范畴。因为副庭长也可以审核,副院长也可以签发,他们分别行使的都是庭长或院长的职权。

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法,基层院之间,以及过去与现在对比,往往是不一样的,原因在于负有总责的院长,想对案件的审理控制到什么程度。所谓控制,也是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一般是由于上级法院有要求或司法环境所迫,想减少办案瑕疵或避免错案发生。

司法改革尝试过“一步到庭”,设想过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减少审委会议案和定案的数量,后来均有所调整,但相应增加的也仅仅是管理工作的环节,目的在于保证办案质量,控制上诉和上访的发生。倘若今后真正实现了法官队伍精英化、审判工作公正化和错案责任一律追究,还可能重提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改革。

院长对全院每个方面的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抓上去光荣,抓不上去就不体面。而全院的工作千头万绪,精力再充沛的院长,也不可能事必躬亲,有时难以分身,所以组织上给安排了两至三名副院长,协助院长做一部分领导工作。

从三年规划的制定开始,院长很自然地就进入角色,组织研究制定,然后部署实施。院长也可能把三年规划的起草工作,交给分管常务或者研究室的副院长,组织相关同志分别执笔和综合,拿出初稿并修改拟定后,再提交法院领导班子会讨论。三年规划议定和印发后,副院长随即转为协助院长抓落实。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有了副院长协助,院长承担的领导责任就相对少了,他负的责任还和原来一样多,只是一部分或全部责任不再直接承担了,体现为对部门工作的具体分工;也不是由于副院长协助院长承担了部分领导责任,那一部分责任就降低为副院长一级,还仍然属于一院之长的责任。这一点,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是明确的,不存在副院长或副庭长层级的权利。

二、在三年规划落实中的常态是分工负责

如前所述,副院长分管一些部门工作,来自于院长对其所负全部责任的分工。院长一般也会分管部门工作,有的院长侧重审判管理,有的院长侧重人财物管理,有的院长则分管他认为副职一般缺乏热心的部门。究竟如何分工,完全取决于院长的个性领导风格。

院长如果精力特别充沛,能力特别突出,乐于自行管理和单独负责,那就可以少给或不给副院长分配部门管理工作,这将导致有的法院少配或者不配副院长职数。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说法,主要是为说明管理法则的由头,实践中愿意让副院长闲着而把自己累吐血的院长,毕竟难得一见,除非他遇到了不肯协助的副手。

有的法院之所以出现领导班子不团结现象,往往是正职或副职没有遵循管理法则行事所致。仅从副院长的角度来审查,可能把分管部门视为自己权利的小天地了,喜欢拉帮结伙,为所欲为,不想让正职直接插手分管部门的工作,不愿意听取其他副职从全局出发提出的合理意见,甚至出现未经院长委托而超越分工范围用权的问题,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如果能够理解,院长本应直接管理各个部门,只是为了管好管到位,从而保证工作效果,才把一些管理权限分配给副职,由副职代行院长管理权,以加强与部门领导的沟通协调,那么,无论正职与副职之间,副职与副职之间,还是副职与部门领导之间,都会增强全院一盘棋的观念,减少有碍团结的嫌隙发生。

许多年前,有一位庭长半开玩笑地说,院长根本不把副院长当回事儿,他想管啥就管啥,你们副院长说了不算。我当时说道,副院长就是配合院长工作的,院长要是都想管,副院长闲着也可以。还有一位庭长说过,有好事了,院长都自己管着,有麻烦了,就交给你们副院长去处理。我当时听了只是笑了笑,觉得不便就此评说。

作为一名副院长,想当好院长的助手,就要把职责分担,看作是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凝聚几个角度的合力,构成整体工作推进的态势,而不是分割成各行其是的小圈子,七拧八挣,弄成一盘散沙。身为副院长,也要像院长一样,讲政治,讲团结,讲正气。这样,才能有大局观念、全院观念和全员观念,才具备一名副院长起码的条件。

作为一名副院长,还要与党组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配合好,以集体利益为重,分别承担管理职责,共同为法院的领导工作效力。彼此之间,要多一些互相学习和互相鼓励,不拿自己的长处去比别人的短处;多一些互相尊重和互相理解,不斤斤计较鸡毛蒜皮的小事;多一些互相关心和互相爱护,不做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派;多一些互相支持和互相帮助,不做推诿扯皮和袖手旁观的虚伪人。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比较多的工作接触还是参加各种会议,属于集体办公的常见形式。不管讨论全院工作计划、人事调整、设备更新,还是讨论案件审理、信访处理、司法制度建设,都应遵照“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要求,本着协助院长和对全院总体工作负责的精神,大公无私,任人唯贤,公平合理,维护正义。

三、在三年规划落实中的方法是收放有度

院长与副院长在制定和落实三年规划中的关系,说到最高境界,应当配合得跟一个人一样,成为一艘航船正派的舵手。在院党组按照上级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院三年规划也即航行方向之后,院长好比运行中决定微调打舵转数的头脑,副院长好比操作打舵的左膀右臂。这仅仅是一种比喻,实际呢,其他党组成员和审委会委员,包括院长本人,也都参与打舵,共同来保证不偏离航向。

就法院整个集体来说,在三年规划落实过程中,就是众人开桨划大船的关系。大家目标一致,齐心合力,船就划行得稳健快捷,就有比较大的把握先于其他一些船到达目标彼岸。如果有人少划桨,不划桨,甚至倒划桨,向前航行的速度就会下降,就会出现落后的难堪局面,所以,一个集体的成员绝对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那么,作为副院长,在三年规划落实过程中,如何处理承上启下和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呢?大概基本的工作方法就是收放有度。

首先在思想感情上,要把院长看作是同舟共济的伙伴,努力保持追求一致,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共度难关,共奔彼岸。当院长在大项工作中需要支持时,应当挺身而出,甘当左膀右臂;当院长遇到工作麻烦需要处理时,应当提供参考意见,及时地予以分忧解难;当院长临时有事需要外出时,应当按照交代和委托,保证相关工作的延续和推进;当院长因工作出色受到表彰时,应当对协助见了成效,而由衷地高兴。

其次,在协助院长抓三年规划落实的方式上,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不能只按自己的兴趣和愿望,而应按照全院的总体部署来运作。要实事求是地将自己的见解或建议,用院长便于接受的方式提出来,并在被院长确定下来之后,不遗余力地付诸实施。要尽可能创造有利条件,使院长的长处得到展现和发挥,更有力地推动整体工作前行。要通过非正式沟通方式,提请院长摆脱有形或无形的压力,放弃超越司法底线的处理问题方法,避免产生任何负面影响,以维护正职和法院对外的形象。

再次,在落实三年规划的工作程序上,要把自己作为副手的位置摆正,全心全意地支持院长的工作。要将自己分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反映给院长,一并提出新对策或新预案,使院长能把握大项工作的动态,清楚驾驭整体工作的底数,便于灵活有效地决策和调度,加强对全院的司法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处理好棘手案件或突发事件等。

最后,对待分管部门的数量和日常业务的管理,一切以院长需要协助的尺度为准,不争不抢,不推不卸。不要觉得别人管得多了,自己管得少了,或自己管得多了,别人管得少了,而心生不满。大凡已经形成的分工现状,都有其合理性,也都有其必要性。争争讲讲,惹气生非,只会使工作节外生枝。尤其对院长临时交办的事宜,因为往往是分工之外的负担,一旦推辞不就,很可能一时找不到更合适的人选,弄不好就会贻误工作时机。所以,下级服从上级这一党的组织原则,身为副院长是必须遵循的。

而在处理与分管部门的工作关系时,则主要不是收放有度中的接收任务,而是放手使用,尽量调动部门领导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发扬他们的创新精神。在部门领导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时,一般不要干预他的业务进展,不要左右他的思想行为。当他的工作遇到难题或遇到麻烦时,再及时地予以指导,必要的话才参与处理。不过,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允许人家表述自己的观点,共同商量解决办法,不可简单地包办代替。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业务的专业性很强。对副院长来说,在三年规划落实过程中,处理与分管部门工作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出主意,解难题,否则就没有这个副职存在的必要。副院长一定要有自己业务的专长,在分管工作中能够协助院长独当一面,否则也没有这个副职存在的必要。收放有度,是建立在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基础之上的,副院长在分管工作方面理当是行家里手和精英法官。

四、在三年规划落实中的形象是率先垂范

三年规划逐步落到实处,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身为副院长,应当在工作中得到锻炼,在事业上争取有所进步,但不要过于追逐个人名利,不要有擅权弄权的野心。应当有比较宽阔的胸怀和豁达的气度,干事业拿得起,遇调整放得下,对名利看得开,被误解耳能顺。即或所有同行或同等资历的人都比自己进步快了,也要努力做到看淡、看透,不失进取心,并且不失平常心。这样才能一如既往地兢兢业业,对事业负责,对院长负责,对干警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同样,一个不刻苦学习法学理论,不注重从事司法实践,不吸取业内同行经验,不听取周围同事良言,也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的副职,肯定不会成为一名称职的副院长,也就不能在三年规划落实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身为副院长,要多方面高标准地要求自己,力争时时处处走在前表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从推动三年规划落实的需要来看,身为副院长,除了要有良好的政治觉悟、思想境界和工作作风之外,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首先,要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除了法官必备的专业知识之外,要特别注重充实和更新分管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要通过不间断的学习,使自己在分管工作方面站位高一些,看得远一些,想得透一些,说得准一些,从而成为分管部门可以请教和信赖的“军师”,成为院长管理那几方面工作的“高参”。为此,万万不可疏淡业务。必须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勤于研究个性问题,积累业务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办理疑难案件和解决棘手问题的能力。要善于把研究问题的心得,整理成各种体裁的调研文章,力争使自己成为完成调研文章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法官,在全院发挥业务建设的引领作用。要运用学到和积累的专业知识,分析诊断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对策,在三年规划落实过程中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其次,要拥有必要的领导方法。身为副院长,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导方法,就是在集体面前,尤其在分管部门面前,始终体现着具有司法公正理念,并严守司法底线。要坚持遵循立法精神和信守法官的职业道德,率先加强自我约束,成为公正司法的模范。此外,作为院长的助手、其他副院长的同事和分管部门的领导,工作中应当干到位不越位,出阳谋无阴谋,只用权不弄权,常尽职不失职。在院长委托之外,不超越职权行事,该由院长决断的事,绝不擅自处理。对其他副院长分管的工作,不随意谈论和干预运作,但需要配合时就及时帮助。同时,正常管理好分管的部门,肯放手而不放任,肯指导而少指责,使他们有比较宽松的工作心态和平台,卓有成效地完成任务。

再次,要拥有必要的协调能力。当分管部门的工作需要其它政法机关支持配合时,要相应承担联系协调的职能,保证既定任务如期完成。在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需要分管部门予以配合时,也要从有利于交往和保持协作关系的基点出发,尽量给予必要的援助。当分管部门的工作遇到当事人或群众来访等正常业务外的问题时,要按照院长的意图,承担起接待职能,或参与同来访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要具有必要的法律权威意识、发展大局观念和政治敏感性,把握好释法解疑与协调技巧的关系,善于求得企事业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的帮助,努力维护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最后,要拥有必要的创新意识。三年规划的落实和制定一样,仍然需要群策群力来运作。为了使三年规划更好地落到实处,在工作形式上应当有所创新。身为副院长,要在熟悉分管工作的基础上,为三年规划相关部分的落实,设想新颖有效的运行载体,以便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资源,壮大声势,扩大影响,加大工作推进力。为此,就要善于学习,善于思考,善于发掘本院潜力,善于借鉴外面的经验。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思想活跃的朝气,保持克服困难的锐气,保持出谋划策的灵气,保持竞争向上的豪气。这样,才能为院长当好参谋助手,出高明的点子,出可行的主意,并在具体实践中,协助院长分担组织管理责任,获取可观的工作成效。



(编辑:果宝)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1-26 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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