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续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续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人口呈阶梯状向城镇转移,失地农民人数逐年增多,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日益凸显,并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和关注焦点。笔者以当前我县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续管理为例,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为破解失地农民难题,促进县域济社会协调发展,我县于2008年从多个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协调办理全县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工作。截至203年0月底,全县共清理982年月日—2007年2月3日期间各类建设用地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5573人。与此同时,新征地项目严格按照渝府发〔2008〕45号和xxxx府发〔2008〕42号文件执行,全县27个新征地项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637人,已缴费人数2265人,缴费金额47633万元。截至目前,我县原征地和新征地项目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25634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约36亿元,其中5833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平月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600余元。
   二、存在问题
   (一)转非后就业难,生活缺乏有力保障。土地被征用后,大部分农民因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受文化程度、科学技能、择业观念、市场信息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就业竞争能力较弱,又很少接受非农领域的就业咨询和培训,不能很好实现转移就业。尤其是“4050”人员,多数只能从事脏、累、苦、险和低收入的劳动密集型、体力型工作,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加之政策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仅针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在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生活经济来源资本后,多数失地农民只能依赖征地补偿金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维持生计。
   (二)社会管理服务存在“空档期”。社会管理服务涉及方方面面,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对于刚脱离农村、失去土地、房屋,又需迅速融入城市的被征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因户籍、生活状况变化引起社会管理服务滞后,而出现“空档期”和管理空白问题。不少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于部门对接不到位,管理渠道不畅通等原因,不能及时享受低保、创业、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优惠政策,以致出现政策“盲区”。
   (三)培训制度和创业发展有缺陷。针对目前失地农民实际情况,相关业务部门通过开展职业介绍、多种类型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扶持微型企业等拓宽就业渠道,但由于没有专列的财政经费,培训范围、形式有限,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较小和微型企业手续复杂开办较难,调动不了失地农民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培训和创业效果不太明显,目前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还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三、对策建议
   (一)整合资源,拓宽失地农民转移就业渠道。一是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基础信息档案,全面纳入社会化管理,完善就业服务信息台帐,对就业愿望、培训要求、技能水平、就业去向、享受政策、社会保险关系等基础信息进行全面掌控。二是完善劳动力资源市场建设。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准确提供岗位供求信息,做好失地农民的转移就业工作,并依托“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县内就业平台,定期举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和就业援助活动,通过落实稳岗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吸纳征地农转非人员,促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有意识按序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降低农民外出就业成本,减少农民盲目流动性。三是加大失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力度。建立农民工专业培训基地,加大财政支出,通过政府补贴方式给予免费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帮助失地农民增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参与市场就业竞争,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四是开发公益性岗位,成立便民利民服务队,安置困难对象上岗就业。
   (二)部门联动,建立失地农民长效保障机制。由县政府办牵头,人力社保局、国土房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城乡建委、水务局、教委、卫生局、残联、总工会、审计局、信访办、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大力协作、相互配合、各施其职,搭建无缝衔接平台,对农转非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和就业创业绿色通道,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整合多方资源,加大投入,实现“事事有咨询处,处处有回音壁”。同时构建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政府各部门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失地农民专项资金保障政策,专列财政经费,提升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加大微型企业创办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失地农民创业就业工作有效开展。
   (三)增强意识,提升社会养老保险服务水平。一是努力实现社会保障人群全覆盖。构建“职工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人群全面覆盖、水平不断提高。对被征地农民提供与城镇居民及职工同等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障待遇。二是强化后续服务管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就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策、意识教育培训,大力鼓励被征地农民就业。对无故三次不参加就业服务部门组织的失业技能培训的,故意不去就业的,可考虑按照《失业保险条列》之规定,取消失业金享受,同时也可考虑按照低保制度取消其低保待遇。三是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成果,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做好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制度,提高资格验证主动服务水平,强化养老金死亡人员申报制度,避免死亡冒领养老金现象。
   (四)督促检查,建立失地农民权益监督机制。失地农民已为城镇劳动力的重要补充和城乡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大专项检查执法力,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一一签订符合《劳动法》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条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必须严厉处罚,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加大对非法职业介绍机构的打击力度,对从事坑蒙拐骗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规范劳动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编辑:华华)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09 2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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