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群众路线的实践探索和理性思考的意见和建议

群众是我们法院司法工作的主要对象,群众也是我们干好工作的基础,我们必须坚持走司法群众路线,才能真正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才能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积极探行多元化为民便民措施、司法民主措施,并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落实好,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主题,真正落实司法为民、服务于民。
一、我院司法群众路线的实践探索。近年来,我院积极践行“为人民司法”这一工作主题,除传统的建立立案大厅一站式服务,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材料转接、法律咨询、案件查询、信访接待、立案审查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到法院“人难找”、“事难办”的问题。为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外,我院利用现代科技途径,拓展立案方式,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搞好诉前(庭前)调解和诉调对接、信访化解、诉讼费减缓免、司法救助等便民措施外,积极探行新的便民、利民措施并付诸实施。
、增设三庭,推行五进。近三年来,我院积极探行司法为民、利民措施,围绕黄陵三大主导产业发展,特别是工业园区建设、苹果营销、旅游开发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启动了“巡回审判法庭”、增设“民事速裁庭”、“假日法庭”,开通了“诉讼0服务热线”,推行一线审判模式和推进五进审判活动,深入厂矿企业、田间地头和旅游景区,进基层、农村、学校、社区等开庭审判、宣传调研、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等司法活动都和普法宣传、送法下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送法下乡、诉讼咨询、现场调解等司法便民活动,有效的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2009年至今,我院以此两种方式审判结案近500余件,均无上访、上诉、申诉案件。我院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审判方式,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如今多元法律关系案件积极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采取“五进”进基层、农村、学校、社区等,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旁听群众52案275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力争达到化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2、一“四”三“一”、落实到庭。为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切实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我院在准确把握矛盾纠纷化解方法、探索建立源头预防机制的基础上,强力推进“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和“四位一体”诉讼便民网络、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官”工作机制。为方便群众参与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定点收案、巡回办案,真正减轻群众诉累我院以立案庭和派出法庭为诉讼服务中心,在全县设立个巡回审判、便民诉讼站,226个便民诉讼联系点,聘请兼职调解联络员226名,形成“以民事审判庭为中心、巡回审判站为主干、诉讼联系点为支撑、诉讼联系员为纽带”的工作格局,进一步畅通群众诉讼渠道,促进民事审判工作良性循环。在坚持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坚持能动司法、源头治理,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前提下,实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结合,司法职责与社会责任共担,审判执行与综治维稳相融,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立健全“一村一法官”工作长效机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个巡回审判、便民服务站,同时抽调20名法官、法官助理挂牌进驻个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99个行政村、社区设法官工作室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落实“一村一法官”工作联系制度,实现警力下沉,确保全县重点社区、行政村均有法院法官入驻联系,同时开展访民问安活动,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和建立“四位一体”诉讼便民网络与“一村一法官机制的有机结合和全力推进,使社会矛盾有效排查化解,综治维稳工作发展进步,切实把“司法为民”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自去年一村一法官机制开展以来,共化解矛盾93起、开展法律宣传28场次、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发放法律宣传资料000余份。63个村组无一起诉纠纷,占到全县村组的3%。
3、“三调联动”化解矛盾。在积极探索矛盾源头与治理的基础上,为加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我院、司法局、综治办三个成员单位,成立了纠纷调解指导工作组,我院与县上有关部门建立了“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旨在搭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合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部门配合,全员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搭建一个诉调对接的平台,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手段有机结合,明确职责任务,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在强力推进“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下,积极拓展“三调联动”服务领域,广泛参与物业、医疗、劳资、农村、学校等涉及民生问题和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调解,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流转、劳动争议、医疗保险、物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主动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202年度,就“龙驿苑”、“顺福居”、“中粮佳苑”小区的房屋住建、买卖,物业管理,“金咀沟煤矿”劳动争议等方面200余起矛盾纠纷,通过“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得以圆满解决。
4、三“共建”机制,化解矛盾、减少诉讼。近年来,我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工作方针,提出开展“院村共建”、“院企共建”、“院府共建”工作机制,通过一系列便民措施,化解社区、村组群众各类矛盾,主动寻找审判工作与企业发展的结合点,积极推行法官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征询意见会、法制专题讲座和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建立法院与企业的共建机制,许多矿区治安环境明显改善,各类涉煤油案件得到遏制。同时院领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院府共建”工作机制,与县综治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联合下发《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以积极构筑“院府对接”防控机制。我院从202年以来通过与大中型结对帮扶的形式,先后与黄陵矿业集团等22个大中型煤油企业建立对口联系的有效机制,主动寻找法院审判工作和企业发展的结合点,构筑“院企共建”机制。通过组织法官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形式、征求意见会、法制宣传讲座和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法官干警深入企业开庭审理和宣判案件6次,向企业发出的3件司法建议均被采纳,开展交流座谈会6次,走访调研27次,举办专题讲座2期,法律宣传4场,帮助企业审查合同20余份。“院企共建”机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各类设煤油、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形成良好的企业生产环境。在“四位一体”、“三调联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提出“院村共建”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帮扶低收入村组,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化解矛盾。在院领导积极探索和构思下,提出“院府共建”,推行行政案件的预审查机制,并成功化解矛盾及其对立的拆迁非诉行政案件2件。院领导构思“院府共建机制”,在以往的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案件的预审查工作中提出新的构思,在今后征迁、土地征收等行政行为作出时,法院积极协助具有行政执法单位,并派员先行介入相关方案的制定中,为其依法行政作出指导等构想,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积极进行化解。
二、我院司法群众路线措施实施中的理性思考。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旨,新时期,认真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解决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开创新局面,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我们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就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行使司法职权,这就要求我们法院工作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新时期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需求值越来越高,面对日趋多元化的矛盾、利益冲突,人民群众越来越把维护自己的权益寄希望于法院。群众是法院工作的主要对象,法院、法官的好与不好,最终的评价者是广大人民群众,只有得到群众的满意和肯定,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满意度。因此在新时期法院工作必须坚持走司法群众路线,拓展多种司法为民、便民形式和途径,使广大人民群众从司法实践活动中得到实惠,真正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角度,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高度责任感,去履行职责、执行法律。近年来,各级法院拓展走群众路线新思路,采取多种司法便民利民新举措、司法民主措施、信访化解等各项工作机制,这些措施和机制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问题和困难,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笔者就现有的司法群众路线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中,注重程序公正。在司法群众路线便民、利民措施的实践中,有些措施忽视必要的法定程序,法官干警在具体操作中过分追求实体公正、矛盾解决而对程序不够重视,有些司法行为不合司法程序或者程序颠倒,这让便民、利民措施在司法公信上大打折扣。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载体和保证,因此在我们法官干警在开展司法便民工作,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从而实现实体公正,化解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让群众信法、守法、用法。
2、成立司法群众路线便民措施、民主措施、诉前、庭前调解成立专组。法院所有便民、利民措施及各项工作机制的落实和实施,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便民举措、民主措施等工作机制贯穿于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始终,如果法官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落实这些措施和机制,势必对法官干警本职工作有所影响。法院可成立专组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司法民主措施等各项工作机制,如宣传组、讲座组、信访矛盾化解组、诉前、庭前调解组等小组,缓解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压力,使他们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中,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
3、从法律上肯定特邀特邀调解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民诉法明确规定,而特邀调解员是人民法院在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司法民主措施落实中的一种举措,其法律地位是一种空白,随着便民、利民措施、司法民主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特邀调解员的地位从法律或文件中予以落实,调动特邀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参照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及发给补贴。对特邀调解员进行统一管理、培训、引导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积极作用,使其真正起到了调解员、宣传员、监督员作用。
4、便民、利民措施、司法民主措施等群众路线中要构筑司法腐败的防御体系。法院许多便民、利民措施、司法民主措施的落实和实施,使得法官干警走出法院到人民群众中去,切实亲身接触群众,化解矛盾,这也可能法官干警提供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影响到法院、法官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到法律、法院的权威,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因此,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司法民主措施等工作机制的实施,同时要有相关预防司法腐败的防御机制,以确保法官干警廉洁司法。
5、人民陪审团的采用要有相应的程序。人民陪审团制度是司法民主的有一大举措,是让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有效途径,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能有效弥补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人民陪审团制度具有增强社会法治意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但人民陪审团的采用在许多法院都是空白,究其原因是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关程序,以便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采用。因此,人民陪审团采用的制度及具体措施应根据实践活动进一步完善。
总之,司法群众路线是法院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举措,要弘扬和坚持已有的措施和工作机制外,根据形势和需要不断创新,开拓更多便民、利民、司法民治的措施和途径并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司法群众路线任重道远,各级法院要不断的探索和发展。

(编辑:果宝)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1-21 16: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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