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7预案演练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区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参加区安委会组织的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区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备案。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区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2宣传和培训
72宣传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镇、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培训
相关应急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奖励和责任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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