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应急响应


&bsp;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其他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需要区安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造成3人以上、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0人以上、2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发生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造成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2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应急响应行动

  42事发地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2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区安委会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区安委会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协调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区有关部门(单位)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其职责和相关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一般事故现场信息处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区应急委或区安委会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32其他事故信息处理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市直驻区企业在报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市直驻区企业和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逐级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区安委会。区安委会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4)其他特殊情况。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本区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灾难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事故灾难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报区应急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或上报市人民政府。

    (5)如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报告市安委会或市相关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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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指挥和协调

  I、Ⅱ、Ⅲ、Ⅳ级响应启动后,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市直驻区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中央、省属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区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区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4区有关部门(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部位)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442区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区安委会协调区其他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

    (2)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

    (3)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基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运输经营企业应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市区、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的报省安委会决定,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6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或请求上级卫生部门给予支援。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企业应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辖区范围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单位)。

  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安安委办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2应急结束

  当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程序,需报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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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4 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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