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

本文作者:黄永翔第一公文网原创投稿
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内的宠物饲养与管理活动,建设良好社区环卫环境,预防宠物扰民、伤民及宠物疾患引起的人畜交叉感染而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文明和谐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及单位社区管理经验,根据绝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反映与强烈要求,结合社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内的宠物管理职能部门为物业管理部门,宣传、水电、房屋管理及社区委为协助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宠物,目前仅指: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法律允许私人饲养的四肢小型动物;家禽、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等依法可食性动物。
第四条、本社区内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执意饲养者需按地方政府有关宠物管理规定办理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社区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及家禽、家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社区内所有常住户、暂住户及门面经营等工商业主。
第二章分则
第六条、本办法许可饲养的宠物必须在自家户内饲养,不得在户外饲养与遛、放,且出入社区区域不得着地。
第七条、饲养宠物者必须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在社区内丢弃宠物与宠物粪便,不得扰民。
第八条、未办理宠物饲养手续并在物业登记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社区,进入社区必须提供相应证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检查。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者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社区内流浪狗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扑捉处置。
第十一条、饲养人或管理人每月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垃圾清理费30元,交款期限为每月底前。
第三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社区委不予低保评审申报并不给予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由社区委报经主管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凡在社区内不按规定饲养或饲养禁养犬只、家禽家畜等,一经发现经劝告拒不改正的,对该户水电、物业等费用一律市场化收费并取消各种补贴;住房承租户违反规定的一律处罚住房出租户,同时由物业等部门对禁养犬只、家禽家畜强行清理,所有处理结果均在社区内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确定市场化收费对象后,对其拒不交纳费用的,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第十五条、社区内鼓励、提倡居民对职能部门、饲养或管理的宠物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落实处理,并公布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者,除给以上述处理外,取消其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资格(公司员工参照此执行),并载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ZZ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4年2月7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2-04 1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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