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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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bsp;&bsp;&bsp;、每年办公室集中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检查整改活动;对新录用、调入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办公室领导及时进行上岗前必需的保密教育;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的审查和培训、在岗考核和调整、离岗脱密期管理和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审批等制度;办公室主要领导、保密要害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工作人员层层落实保密责任制。

&bsp;&bsp;&bsp;&bsp;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十条保密守则:

&bsp;()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bsp;(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bsp;(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bsp;(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bsp;(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bsp;(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bsp;(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bsp;(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带密级的文件、资料;

&bsp;(9)不用普通电话、普通邮政、手机、明码电报、非加密传真机传递秘密事项;

&bsp;(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bsp;&bsp;&bsp;3、制作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定点单位进行。

&bsp;&bsp;&bsp;4、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依法规范定密。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县直及驻涟单位国家秘密事项汇总表》对号入座,按照承办人员拟定→定密责任人审核→办公室领导审签的程序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印发数量及范围,编排顺序号。

&bsp;&bsp;&bsp;5、严格涉密文件的收发、保管、借阅、销毁手续。收发、借阅涉密文件,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复制绝密级文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批准;复制制发机关允许复制的机密级、秘密级文件,必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并登记在册,确需复制分发的应重新编排顺序号和履行签收手续;复制件应当注明复制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视同原件管理。绝密文件要单独保管在保险柜内,专人呈阅办理,专人催办并负责收回,下班前务必存放在保密室,绝不外借,并按规定期限上交;所有涉密文件都要用专门文件夹呈送领导阅示,下班前及时收回保密室,外单位借用需经县委办公室领导批准,并按期收回。涉密文件销毁时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到保密部门指定地点监销,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bsp;&bsp;&bsp;6、按规定标准与程序申报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采取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实行24小时全员值班制度;文书档案室应安装防盗门窗和电子监控报警器,配置密码保险柜和碎纸机;文印室配置计算机视频干扰器、碎纸机,并确保这些设施、装备的正常使用。

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bsp;&bsp;&bsp;7、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与公共网络严格物理隔离,并采取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管理制度和技防措施,变更用途、维修或报废(销毁)时应对存储载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禁止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回家、出差、出国(境)和上互联网;禁止在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各种涉密移动存储载体禁止在内、外网之间交叉使用,并实行统一编号,领用登记,专人保管,及时移交。

&bsp;&bsp;&bsp;8、加强重要涉密会议、活动、新闻报道和涉外工作的保密管理。经办重要涉密会议、活动应制定保密预案,落实领导责任,控制参加人员,检查场地器材,禁用无线话筒,限制手机使用,审查新闻稿件。在对外交往中遇有外宾、港澳台同胞或其它人员要求了解、提供有关涉密资料、情况,应事先征得安全、保密或外事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或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bsp;&bsp;&bsp;9、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在24小时之内及时向保密部门、主要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或减少损害,并尽快组织查处工作,在3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

0、违反上述保密规章制度,视不同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给予诫勉谈话教育、取消评先资格、调离涉密岗位直至予以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bsp;&bsp;&bsp;二、机要工作保密制度

&bsp;&bsp;&bsp;、自觉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和国家保密法规。

&bsp;&bsp;&bsp;2、认真执行党的密码工作方针、密码编用原则和各项机要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和程序使用密码和密码机,杜绝一切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bsp;&bsp;&bsp;3、密码、密码机、密码电报以及机要业务文件、资料、图纸等密件,做到详细登记、分门别类、专人保管。递送密码、密码机,必须2人同行,专车专用。

&bsp;&bsp;&bsp;4、作废的密码、密码电报、机要业务文件等密件,应按规定及时销毁,不得私自留存。销毁时,应2人登记签名监毁,不留片纸只字。

&bsp;&bsp;&bsp;5、密码、密码机失控或发现有泄密迹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查明情况上报,不得隐情不报或拖延不报。

&bsp;&bsp;&bsp;6、绝密级文电不得复印;机密级文电复印,需经县委保密办同意;其他文电复印,需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bsp;&bsp;&bsp;7、机要人员保密守则:

&bsp;()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bsp;(2)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非保密本不记载秘密事项;

&bsp;(3)不在机要办公室以外的地方存放密件,不带密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地方;

&bsp;(4)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事项;

&bsp;(5)不用存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

&bsp;(6)不在机要办公室内拍照、录音、录像,禁止非机要人员进入机房;

&bsp;(7)不利用密码电报搞私人活动;

&bsp;(8)外出执行任务时,密件必须亲自携带;

&bsp;(9)不与外国的机关、团体和个人进行私人交往,与住在台湾、香港、澳门等地以及国外的亲友通信或在国内约见,须向领导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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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8-13 12: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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