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统战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我部实际,特制定本部领导班子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班子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

   (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

   (四)凡属&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除遇比较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决策事项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全县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等。

   (二)研究决定本系统干部和党外代表人士的推荐、提名和后党外备干部培训等。

   (三)研究决定本部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四)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酝酿准备

   、调查研究。&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决策咨询。对政策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咨询、充分论证,切实做到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领导沟通。&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先通过适当形式对决策事项进行酝酿和讨论,但不能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应按程序提出,除遇比较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部务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在领导班子决策&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比较紧急情况下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应将&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的讨论决定,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办公室和归口单位。

   3、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工作对象代表等列席领导班子决策&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的会议。

   4、领导班子决策&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必须回避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三)执行决策

   、&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如遇比较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外,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把执行&ldqu;三重一大&rdqu;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决策&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时应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要定期向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并将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办公室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关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ldqu;三重一大&rdqu;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以上这篇县委统战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规章制度,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4 17:02:27
上一篇:中共江华县委统战部规范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
下一篇:县委统战部部务会议事规则
网友评论《县委统战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