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细则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特制定富锦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     一、各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 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 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     (五)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11-28 13: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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