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警政治工作规范

特警政治工作规范   第一章党委工作   第一条为健全和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提高党委会整体决策水平和议事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党委工作规范。   第二条党委会议和决策要建立党委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议,遇有急需党委集体研究的临时重要事项,由党委书记提议召开。   第三条凡需党委会讨论的问题或需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应由党委成员向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由书记审定。   第四条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经党委书记批准后。政治处要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及有关会议材料(研究干部的材料除外)和通知送达到各党委成员及列席的人员,党委成员应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五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政治处分管组织和宣传工作的副主任可列席。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决定,并确定扩大范围。   第六条党委成员因故缺席,应提前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并对会议确定的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及时提出。会后由政治处负责人将会议精神传达到缺席人员。   第七条党委会议必须有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09 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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