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动物定点装卸集中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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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动物定点装卸集中管理规范

一、动物定点装卸场所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经营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并提交书面申请。

二、对申请建设和经营的单位(个人)要严格进行审查,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普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出申请。

三、对场所选址和建设必须按照《xx县动物定点装卸场所建设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四、定点装卸场所运营单位和个人要自愿交纳风险保证金和特殊建设、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

五、定点装卸场所统一使用我单位配制的消毒溶液,每批次装卸动物由我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消毒,对场所所有涉及的地面和圈舍我单位技术人员要定期全面消毒。

六、定点装卸场所统一制作制度牌,统一配发必要的设施设备,涉及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和检疫常识培训。

七、定点装卸场所动物的瘦肉精抽检比例要加大,每批次不得少于0%,并采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检测试剂交替使用的办法严格检测。

八、加强监督巡查,严厉查处没有检疫证明的违法调运行为,对定点装卸场所以外的动物装卸活动禁止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九、动物定点装卸场所要作为产地报检中心点,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业务。

十、外县进入我县的动物运输车辆严禁在我县境内随意收购拉运动物或动物产品,有特殊需要的,统一在动物定点装卸场所严格消毒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活动。

十一、动物检疫出证必须有官方兽医按规定出具,严禁让他人代出证,严禁出售空白检疫证明。

十二、在定点装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又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症状的动物一律禁止调运,根据情况进行隔离观察或进行急宰。

十三、定性患有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或已死亡的动物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怀疑涉及动物重大疫情的按疫情报告程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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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7 11: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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