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执勤工作

第一条认真抓好反恐防暴处突的政治教育工作,在处置工作中必须遵循全局性、合法性、系统性、安全性的处置原则,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二条勤务组织领导:根据市局总体方案,按照勤务的规模、任务、警力部署、时间、要求和规定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由支队长任组长,支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正职为小组成员。按照要求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三条执行安全警卫、安全保卫勤务、反恐防暴处突、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巡逻等勤务,按照支队党委成员分工原则,实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领导责任制。

第四条勤务指挥系统实行市局指挥中心、支队指挥室两级指挥。勤务信息传递由支队现场执勤单位及时将执勤情况上报支队指挥室,由指挥室收集、掌握执勤动态,及时上报市局指挥中心,并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命令。

第五条各大队领导必须熟记市局、支队对各类情况的处置预案,做到分工明确,亲临现场。

第六条在处置工作中做到相互配合,协调行动,树立支队整体观念,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坚强的政策观念和法律意识,讲究策略方法,注意文明执勤。

第七条执行各类勤务,必须保证武器装备和车辆的良好性能。保证人员、车辆满员在位。

第八条接到出警命令,按照预案迅速到达现场,按照指令及时准确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明确任务职责,做好警力部署、现场控制、果断处置的准备工作。在处置过程中,注意讲究政策、策略,做到教育疏导。

第九条执勤中保持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做到准时到位,纪律严明,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十条执勤中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细心观察,全面分析,正确判断,机动灵活,做到坚持原则不呆板,方法灵活有界限。

第十一条执勤中,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离岗,严守纪律,恪守职责,确保执勤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执勤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处置,并坚决执行上级指示和命令。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各项勤务制度,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以严明的组织纪律,过硬的军事素质,确保勤务圆满完成,树立良好的特警形象。

第十四条执勤中违反勤务规定,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武器装备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做到“动枪先验枪、用枪必擦枪”。

第十六条民警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第十七条建立职责明确的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警务处为支队公务用枪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必须明确武器装备的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武器装备使用、交接、保养、出入库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三铁一器”、双人双锁、双进双出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保证随时领用枪支。

第十九条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检查枪支弹药,及时向支队主管部门报告弹药保管、领用和消耗情况。

第二十条熟练掌握武器装备的使用性能,做到勤检查,勤擦拭,会使用、会分解结合、会保养,确保武器装备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在实弹训练中,必须严格执行射击场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第一,做好武器装备的防护和射击场的分工负责。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警务处每月对各大队的武器装备进行两次检查,并在每周擦枪日活动中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使用枪支任务中,由枪支管理专人负责办理出库登记,使用后必须立即入库并填写入库登记

第二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它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所配枪支单位发现枪支有损坏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枪支损害部位及损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库、分柜存放。

第三章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为提高我支队防暴处突、处置暴力恐怖案件、突发性事件、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能力,逐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任务,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执法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执法范围及方式

(一)各大队在巡逻执勤中发现的和群众扭送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要作好登记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二)各单位在处置各类群体性治安事件中,要依照《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采取响应的方法处置。

(三)各大队在工作中接受上级交办的案件时,要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条执法监督与案件审批程序

(一)支队的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各大队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三)未经支队领导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协助其他单位查处案件或帮助其他单位抓捕犯罪嫌疑人员。

(四)各单位办理案件要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市局的要求,逐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其它规定

(一)在办案中能要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讯问和询问要到位、证据固定要及时、文书制作要规范。

(三)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严禁民警随意执法。

特警支队正规化建设规范之四

教育训练工作规范

第一章教育培训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确保质量的原则。教育培训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基础抓起,要不断改革、开拓、创新、发展,教育培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完成各项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质量。

(二)服务工作的原则。教育培训工作必须立足于队伍基本素质的实际,立足于工作的实际,做到民警缺什么就补什么,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以此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

(三)分级培训的原则。支队的教育培训工作,在支队政治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大队、中队两极负责,分级培训。

(四)全员参与原则。支队民警必须人人接受培训,各单位必须保证民警定期接受培训。树立人人培训,终身培训的思想

第二条教育培训的内容。

(一)警衔晋升培训。按照公安厅和市局的要求,安排本单位不同衔级民警进行脱产培训。

(二)专项业务培训。对本单位全体民警进行知识更新,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掌握法律法规和执法操作重点和业务知识,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协调能力。

(三)各级领导培训。针对工作中的难点、疑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三条培训的主要方法

(一)课堂讲解法。针对培训的内容,聘请有关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到我单位进行现场授课,详细讲解相关知识,解答民警问题。

(二)案例研讨分析法。通过实际的案例让参加学习的民警进行分析,总结出成功的经验并找出不足,提高民警实际的水平。

(三)实际操作法。组织民警对学习培训的内容进行实际操作,使理论和实际有机的结合起来。

(四)参观学习法。组织民警到优秀的单位和场所参观,请先进模范人物介绍经验、报告事迹,参加法院有影响的案件旁听。

第四条培训工作制度

(一)教育培训工作要严格落实考核制度。支队的各种培训要实行严格的考核、考试,并进行末尾淘汰。

(二)教育培训要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支队的培训要实行逐级请假和“三级管理”(中队、大队、支队)的请假制度。

(三)教育培训要落实奖惩制度。支队的每期培训结束后要根据学员表现,评出优秀学员并进行表彰奖励。民警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培训未取得相关培训证的,年底不得评功受奖,并扣除当月的出勤奖。

(四)培训要建立培训档案,把培训情况纳入队伍管理当中,教育培训结果于民警的提拔使用相挂钩。

第二章训练

第一条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特警支队民警的训练工作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训练的目的是提高特警支队的整体素质,把特警支队民警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特警支队训练包括初级训练、专业训练和实战训练。

第四条特警支队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特警支队人民警察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接受训练。

第六条特警支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七条特警支队警务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训练计划、标准、规章制度,组织编发训练的研讨。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组织训练工作。

(三)组织评估训练工作效果。

(四)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其他临时训练。

第八条初级训练是对特警支队新录用、调入人员的训练。

第九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人员,初级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初级训练统一执行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训练大纲。

第八条所列人员初级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的时间,不少于训练总课时的50%。

第十一条专业训练是特警支队警务实战所需要的技能要求进行的训练。

第十二条专业训练内容和方式由警务处和业务大队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训练组织开展知识技能更新训练。知识技能更新训练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专业训练结合实施。

第十四条实战训练是特警支队业务大队根据案例及情况想定进行反复演练的训练。

第十五条根据训练任务的需要,建设训练基地。

第十六条加强训练基地的正规化建设,保证其能够完成相应的训练任务。

第十七条根据训练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和试题编制内容,根据训练种类由警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对全部或者主要课程(科目)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或者补训。专业训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训练课程(科目)进行考核。

考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考试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对在训练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5-18 1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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