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整治通告

环境卫生整治通告

&bsp;&bsp;&bsp;为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ldqu;洁净、畅通、安宁、文明、和谐&rdqu;为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我局将对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bsp;&bsp;&bsp;一、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
&bsp;&bsp;&bsp;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dsh;000元罚款。
&bsp;&bsp;&bsp;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bsp;&bsp;&bsp;四、擅自设置和悬挂户外广告或横(条)幅的,限期改正,处5000&dsh;20000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
&bsp;&bsp;&bsp;五、随地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000&dsh;&dsh;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bsp;&bsp;&bsp;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bsp;&bsp;&bsp;七、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造成路面损坏的,责令赔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处500-000元的罚款。
&bsp;&bsp;&bsp;八、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500&dsh;2000元罚款;擅自占用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0000元以下罚款。
&bsp;&bsp;&bsp;九、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bsp;&bsp;&bsp;十、其它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bsp;&bsp;&bsp;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x年x月x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10-04 20: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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