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整治通告

环境整治通告

&bsp;&bsp;&bsp;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彰显&ldqu;洁净、畅通、文明、和谐&rdqu;的城市形象,喜迎建州30周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湖北省&ldqu;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rdqu;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2]20号)精神,我市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bsp;&bsp;&bsp;一、严禁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已搭建的必须按要求自行拆除。
&bsp;&bsp;&bsp;二、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广场及周边、各出入城口及周边进行流动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指定市场或指定地点。
&bsp;&bsp;&bsp;三、严禁擅自设置或悬挂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或横幅。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应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
&bsp;&bsp;&bsp;四、严禁在城区指定地点外倾倒垃圾、废弃物或排放有害气体、生产生活污水;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严禁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线路进行;所有工地进出口必须设置清洗设备。
&bsp;&bsp;&bsp;五、严禁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必须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整齐停放,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bsp;&bsp;&bsp;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挖掘、毁坏城市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
&bsp;&bsp;&bsp;七、落实&ldqu;门前四包&rdqu;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临街门店等&ldqu;门前四包&rdqu;责任单位,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必须承担&ldqu;包门前秩序、卫生清洁、绿化完好、设施无损&rdqu;的责任和义务。
&bsp;&bsp;&bsp;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bsp;&bsp;&bsp;九、本通告自公发布之日起施行。

20x年x月x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10-04 20: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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