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当前我区天气持续晴朗干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自204年起,每3月日至5月3日为我区的森林禁火期。

二、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禁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三、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禁火区内从事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坟头烧香、点蜡烛、烧纸、燃放鞭炮。

(二)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串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

(三)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野炊、烤火、吸烟以及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六)在森林禁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禁火区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工作。

(八)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警,要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电话:0737-326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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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1 2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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