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是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当前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更应该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打击犯罪,教育和感化人们,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氛围。

一、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依法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诉权的过程其实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犯罪活动是社会矛盾激烈化的一种表现,是破坏社会和谐最主要的一种形式。犯罪活动极大地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不稳定,不协调的状态。公诉部门通过对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指控犯罪,将一切罪犯绳之以法,及时有效地阻止了犯罪行为继续对社会和谐的破坏,化解了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矛盾,使社会快速恢复原有的正常秩序。

(二)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最热切期盼的事情。当前社会出现的一些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不但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度不满,也大大地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公诉部门强化法律监督,及时纠正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漏罪漏犯、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徇私舞弊等侵犯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不判的行为,维护审判活动的合法有效;同过对其他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努力营造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三)以案说法,追求社会效果。法律除了具有惩罚功能,还具有教育功能。公诉部门在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在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教育、感化和挽救偶然失足者。唯物论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不能将和谐社会理解为没有矛盾,而是通过建立良性机制,正确认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在化解矛盾中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公诉部门正是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快速平息引起社会矛盾的活跃事件,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和精神,促进一个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和谐共处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体制。

二、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刑事和解制度能使司法机关、被害人、加害人三方共赢。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是指犯罪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参与由中立协调人主导的对话和交流程序,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解决纠纷冲突。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刑事和解是一种更具有人性化、更积极的纠纷处理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加害人从物质上和精神上补偿受害人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使加害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积极“弃恶从善”;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降低刑事司法成本。

(二)刑事和解制度应该规范适用。通过刑事和解结案,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都心悦诚服,从而减少社会上访事件,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独特的功效。但是刑事和解制度不能滥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条件的适用,所以对案件的选择、和解的模式、和解后的跟踪监督都应该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措施。规范适用和解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当前社会形势和任务的理性把握,是我们党在深刻认识我国犯罪发展态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的一份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性文件。标志着党和国家对犯罪的治理对策更加成熟全面,对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尺度。宽严相济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和谐,但如何真正做到“相济”,这需要执法者全面把握,正确理解。“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一是该轻则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可轻。虽然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严”,首先是要在刑事立法上做到法网严密,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次是在罪刑相适应原则指导下对重大犯罪分子在法定刑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二)公诉工作要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指导思想。公诉部门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其它非刑罚化方式得到改造,减少犯罪嫌疑人因轻微犯罪遭受短期自由刑而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扭曲心态。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抢夺、盗窃、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要坚持“严打”的方针,坚决“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犯罪。

四、积极推行“阳光公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上有句格言:“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只有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将正义的实现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公开让人们监督,正义的实现才有保障,实现了的正义才有公信力。“全面落实阳光检务,让人民群众的监督贯彻于公诉办案的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公诉部门推行阳光检务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这是郑红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

(一)“阳光公诉”在我国尤为必要。随着“检务公开”制度在全国普遍展开,“阳光检务”、“阳光公诉”亦成为必要。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发展起步较慢,发展过程历经波折,导致民众对检察机关始终保持一种神秘感,多数民众不完全了解,甚至完全不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普通民众表达合法诉求,同时亦不利于检察机关自身的发展。“阳光公诉”制度的建立,将公诉工作置于老百姓的视线之下,为老百姓了解公诉职能、公诉运行机制敞开了一扇大门,从而逐渐消除老百姓对公诉工作的神秘感,促使老百姓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阳光公诉”应制度化。推行“阳光公诉”的目的,是要增加公诉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老百姓对公诉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同时接受老百姓的监督,从而促进公诉工作科学发展,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但公诉工作涉及到保密问题,不是所有的公诉工作都能公开,所以必须建立规范的制度,在不泄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老百姓的知情权,广开渠道接受老百姓的监督。通过这种双向的交流,不断促进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良性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公诉是一门艺术,是美化社会、引导人民向善的催化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助推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工作的出发点,“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断将公诉工作推向新的发展。

(编辑:果宝)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1-13 21: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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