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发言稿:用立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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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发言稿:用立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我省现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共45件,占全省9件现行地方性法规的24%。

在生态环保立法中,我们坚持立足省情,注重增强法规的实效性,始终紧紧围绕省情特点,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措施,使制定的法规管用、好用。坚持精细化立法,注重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通过具体、细化的规定,努力增强条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增强法规的引领性,对生态环保方面提出的创新性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创制性立法,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虽然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生态环境领域立法还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二是一些不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的法规亟待修改完善。三是部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有待进一步增强。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安排部署,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引领推动xx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十三届xx省人大常委会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及时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和湿地保护条例等4件法规;另一方面建立法规的清理工作机制,对于国家已经修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时启动我省相关条例的修改程序。此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实施情况监督。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督促政府对浪费能源资源、违法排污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落地生根。

我们将继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确保用最严格的法规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现“人说xx好风光”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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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9-25 17: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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