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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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我们依法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针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一、本案发生的事实经过及事故认定忠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认字[200]第00080号是正确的。即X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X负责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的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 二、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应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和赔偿金共计45469704元(详见赔偿清单附后)忠县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XXX已支付了原告在住院期间的的全部医疗费用。原告出院后垫支医药费32723元,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和鉴定过程中发生交通费6278元、司法鉴定费900元、住宿费和生活费0095元、初装假肢费用42000元,在交通事故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手机(价值300元)、眼镜(280元)、衣服(800元)损坏共计损失2680元。经鉴定结论:①XXX属V(5)级伤残;②XXX需配置假肢费用每次之42000元;③XXX部份护理依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方还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038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20000元,残疾器具维修费为05000元,残疾器具维护发生交通费276649元,伙食补助费040元。忠县律师事务所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误工时间为277天,造成误工费用764379元,护理费用708046元。装配假肢期间功能恢复训练期间误工费及护理费30天,产生误工费和护理费共计586207元(原告本人误工工资827586元,其兄护理费为75862元)。原告受伤后,属部份护理依赖,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终身依赖护理费353260元。同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记录要求加强营养,被告应支付原告营养费0000元。原告现兄弟三人,父母年老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扶养费06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0000元,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原告也在自己今后的人生的道路上无法自食其力。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第四款之规定:&ldqu;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00000元。&rdqu;由于被告XXX和被告XXXX雇佣驾驶员的过错,原告不仅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残疾,而且今后从此也失去了工作和完全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上述所有赔偿金额共计45469704元(详见赔偿明细)。忠县律师事务所 三、本案被告的赔偿方式 本案原告乘座的渝FM0XXX系第一被告忠县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第二被告XXX出资购买经营,被告XXXX按时向第一被告交纳了管理费,第一被告也从中获取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同时,渝FMXXXX车在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等商业险,在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投保了公共责任保险、健康意外伤害等险种。XXX系被告XXXX所聘用的驾驶员,其所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被告XXX承担。被告XXX所有的渝FXXXX号车辆在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本案的赔费用先应当先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其赔偿责任,其次由渝FXXXX号客车投保在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被告中X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的太平洋三者商业险、队运人责任保险和闰安农村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意外住院和门诊及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险种的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关于渝FXXXX号的商业三者险,代理人认为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ldqu;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dqu;其余不足赔偿部份由第一被告忠县XXXX运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XXX和第三被告XXX承担其连带赔偿责任。忠县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XXX、被告蒋XXX聘用的驾驶员XXXX的的重大过错,给造成了原告的重大财产损失和精神的痛苦。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在综合全案后,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忠县律师事务所 谢谢! &bsp; &bsp; &bsp; 范文二: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原告的委托,指定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XX、雷XX的代理律师,现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特根据今天庭审查明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2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户口簿复印件,在该份证据中显示原告系非农业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同时根据该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中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指的上一年度为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根据该条的规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以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2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的2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4元计算。 二、原告的误工费请求应当依法支持。 两原告虽然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多年来两原告一直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在住所地经营便民商店。平时,商店经营所得系两原告唯一的收入来源。然而,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受伤住院,且出院后因伤情尚未恢复一定时间内均不能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两原告商店不能正常开业经营,给其带来务工损失。庭审中,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其系合法经营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两原告的误工损失应当依法予以确定,误工费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三、关于其他各项赔偿请求。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XX受伤花费医疗费280026元,住院治疗22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休息期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90日,二次手术医疗费需万元、二次手术需住院5天,因此原告张XX的各项赔偿请求应当依法支持。另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XX左侧颧骨和上颌骨骨折,虽然经治疗原告伤愈出院,但此次受伤骨折造成原告嘴部轻微变形且不能正常饮食,给原告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痛苦。鉴于此,代理人认为原告张纯国诉请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合理合法。 原告雷XX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6天,出院时医嘱加强营养、建议休息四周,其各项诉请合理合法。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给其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痛苦,因此其诉请2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合理,请法庭依法支持。 综上,两原告各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请法庭依法支持。 &bsp; &bsp; &bsp; 范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bsp;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bsp;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两个十级伤残 &bsp; 根据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08]第00043号)的认定,被告某某驾驶的车主为另一被告某某公司的机动车未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bsp; 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62天,出院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ldqu;被鉴定人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达%,符合十级伤残标准。&rdqu;&ldqu;被鉴定人某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07%,符合十级伤残标准&rdqu;。鉴定意见为&ldqu;被鉴定人某某的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附加一个十级伤残&rdqu;。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系福建省司法厅批准的合法鉴定机关,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的。 &bsp;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bsp;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06条、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bsp; (一)残疾赔偿金62020元 &bsp; 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35条的规定及福建省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残疾赔偿金为:5505&ts;20&ts;0%&ts;2=62020元。 &bsp; (二)误工费696元 &bsp;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病历记载住院日期为62天,住院时间从2008年4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为半年即83天。原告属于有固定收入的范围,其所在单位某某映像(中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245&ts;6923=696元。 &bsp; (三)护理费2250元 &bsp;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ldqu;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hllp;&hllp;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hllp;&hllp;&rdqu;。原告在住院期间及出院时至今,其母亲一直在护理原告,原告住院62天,医生建议的休息时间为半年即83天。2007年度福建省卫生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926元,折合每天765元,原告酌情主张50元每天的护理费,符合解释规定,应当得到支持。护理费为:245&ts;50=2250元。 &bsp; 原告由于交通事故致头部流血,左肩部、左膝肿痛、胸痛、腹痛等不适在医院抢救治疗了62天,其间进行过手术治疗。至出院时,医生叮嘱定期复查,复查后再决定是否手术。后经司法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ldqu;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rdqu;。因此,原告关于护理费的请求请法院给予支持。 &bsp; (四)交通费6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5000元 &bsp; 《解释》第22条规定:&ldqu;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rdqu;原告除在某某市医院治疗外,因病情需要,又转至福建省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继续治疗。治疗还需有人陪护,原告为此支出交通费用626元,有票据予以证实。 &bsp;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4条规定,&ldqu;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hllp;&hllp;&rdqu;&ldqu;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rdqu;原告两个十级伤残已成事实,且左锁骨骨折和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一般都是保守治疗,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 &bsp; (五)被抚养人的生活费44220元 &bsp;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ldqu;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rdqu;吴秀芬系原告的被抚养人,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0553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为:055&ts;20&ts;0%&ts;2=44220元。原告受伤致两个十级伤残,给其造成的收入损失远远是巨大的,客观上确实影响了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的负担 &bsp; (五)伤残鉴定费700元 &bsp; 原告出院后,为了确定伤残程序,到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700元。 &bsp;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bs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ldqu;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dqu;根据该解释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终身残疾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张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bsp; 三、本案中,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s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ldqu;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hllp;&hllp;&rdqu;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ldqu;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dqu;据了解,肇事车闽AZ6708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保,因此该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先赔偿原告的损失。 &bsp; 其余的三被告应当互负连带责任。根据证据显示,被告某某公司是大客车闽AZ5708的实际车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ldqu;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dqu;由此可见,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应当连带赔偿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bsp;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8-02 13: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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