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春暖行动”工作总结

&bsp;我市开展&ldqu;春暖行动&rdqu;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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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精神,我市于202年4-5月,在辖区内集中开展了&ldqu;春暖行动&rdqu;,现将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春暖行动,我局以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督促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项权益,重点对辖区内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用人单位用工制度建立情况以及新区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中,共检查建筑企业3家,建筑工程项目35个,涉及农民工人223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33份,责令户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425份。检查新区各类用人单位80户,涉及劳动者580人,发出询问通知书22份,整改指令书9份。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上级开展&ldqu;春暖行动&rdqu;的安排和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安排,周密部署,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ldqu;春暖行动&rdqu;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通知》(市劳社发电〔202〕5号),成立了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ldqu;春暖行动&rdqu;领导小组并确定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开展&ldqu;春暖行动&rdqu;的日常工作,市各用人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ldqu;春暖行动&rdqu;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抽调专门力量开展了专项检查,确保了&ldqu;春暖行动&rdqu;的组织落实和专项检查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ldqu;春暖行动&rdqu;开展过程中,我局利用有线电视、师门户网站、局劳动简报等媒体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是深入企业进行宣传,针对去年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较多的情况,今年我监察支队印制了《农民工基本权利和义务政策问答》、《建设方的义务和责任》、《施工方(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宣传单,通过张贴、发放等方式到现场进行宣传。给工地农民工发放宣传单000余份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扑克00余副,现场解答咨询30多人次,有效促进了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推动了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用工制度的规范化;三是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接待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形成了全民参与、全社会监督的氛围。
&bsp;&bsp;&bsp;(三)深入企业,指导帮助。在专项检查过程中,为方便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局制定了简明实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切实将&ldqu;春暖行动&rdqu;落到实处,形成用人单位主动自觉地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深入摸排,动态监管。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充分依托团场、师直企业等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户数、农民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备的农民工名册,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建立完善的用工数据库,逐步对各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实行动态管理。
(五)严格监察,查纠结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一步加大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户用人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存在问题
(一)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专项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建筑业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规学习不够深入,建筑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往往用人单位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协议,以包代管,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抵触情绪,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产生推、拖、等、看的思想;二是部分农民工存在短期打工观念和习惯,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存在农民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保险费的现象,造成用人单位难管理,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难度大。
(二)部分工程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专项检查过程中,乌北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到劳动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就开工建设,造成劳动部门对工程名称、施工地点、项目负责人等情况不了解,农民工上访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且对施工企业缺少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特别是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没有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筑业农民工管理&ldqu;以包代管&rdqu;现象严重。检查各工程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时,大部分项目部以工资册在公司,财务人员不在为由不能及时提供,部分项目部虽提供了工资册,但工资册反映的工人工资都是一样的,其真实性值得怀疑。原因主要还是目前项目部大都通过劳务队长来管理农民工,项目部与劳务队长签有承包协议,劳务队长与各班班组长签口头或书面协议,班组长与各自带的农民工大都是口头约定工价,由于都有承包协议,工资发放平时以借支发放,待工程结束时算账才能反映出工资总额,这种以包代管的形式造成工程竣工结算时工资纠纷比较多,且由于双方无书面协议书而不好处理造成群体性上访。
(四)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一些建设单位盲目扩大建设规模,资金缺口较大,由于建设单位不能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包工头利用民工讨要工程款。包工头利用建筑企业管理不善,给民工多打欠条,带民工上访,更有甚者,雇人恶意上访。
三、解决措施
(一)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建设局要紧密配合,认真落实《农七师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实施办法》(师办发〔2007〕29号)的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缴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才能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没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建设部门不予验收,从而预防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防止携薪逃匿、欠薪逃匿。要求各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身份管理制度,与进入工地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和出勤记录。要求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建立纠纷调解制度,在项目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劳务纠纷调解部门、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生工资纠纷要认真接待处理。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准确掌握撤场农民工工资结清情况,计量农民工作业量并结清农民工工资,每月5日在项目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劳务企业提供的工资册,严禁把工资直接发到劳务队长或包工头手中,要把工资发到每个农民工手中并签字,如果发生劳务队长或包工头欠薪逃匿,施工企业负全部责任,必须重新给农民工发工资。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设立有举报投诉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的登记与受理工作,对举报投诉的案件能及时处理,对各用工单位加大了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力度,做到投诉一起查处一起。对本次检查中要求整改的施工单位,如不按规定整改,监察支队将严格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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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10-31 16: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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