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对象

  督导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区所有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乡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党政领导重教、巩固发展水平和优化发展环境3个部分,评估指标满分为00分。各项督导评估指标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见附件。

  三、督导评估的方法与程序

  乡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乡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区教文体局牵头,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落实。基本程序如下:

  自查自评。各乡街道在每年2月30日前要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及自评得分情况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及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2区督导考核。在乡街道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实地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经区委组织部、区教文体局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审议后,报请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指标综合得分达到80分可认定为合格等次,达到90分以上可认定为优秀等次。

  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严肃查处,社会反响强烈;或者接受督导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评估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向学校乱收费等重大问题的,均不能评为合格等次。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乡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乡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优秀的乡街道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的乡街道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各类教育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实行乡街道教育工作约谈制度。对督导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教育发展环境恶劣的乡街道将约谈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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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8 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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