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征即保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28号)、《关于切实做好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株人社通〔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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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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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政策适用对象必须是符合株政办发〔200〕28号文件和株人社通〔20〕20号文件规定的荷塘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即: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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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二、单位或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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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泰管理办公室、荷塘月色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统称&ldqu;各乡办&rdqu;):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征地拆迁范围内符合征地拆迁政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汇总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花名册,在项目涉及的村、组现场公示后,由乡(镇)长、管委会主任、街道办主任、劳动保障站站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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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2、区社保局: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台帐,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财政所需补贴资金,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及退休待遇的审批、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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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3、区重点办:负责将已经批回的征地项目告知区财政局,与区财政局对各乡办代扣的25%的土地补偿费予以收缴。配合区社保局审定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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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4、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将新征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25%的土地补偿费、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落实到位,并实施专户专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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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5、国土荷塘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负责核实被征地项目名称及征地时间,协助区财政局核实市国土局代收的每平方米60元的社会保障费,审核各乡办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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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6、公安荷塘分局:负责组织派出所审核各乡办提供的被征地农民村工作局:负责核实被征土地基本情况,包括被征地单位、耕地面积、人口数、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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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8、村委会(社区):配合各乡办审核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组织村民填表、收集、呈报、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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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三、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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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以征地项目为申报单位,由各乡办会同征地项目指挥部向区社保局提交关于征地项目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报告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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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2、区社保局组织征地所、重点办、公安分局、农村工作局等职能部门,对参保名单进行会审,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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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3、经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花名册由项目指挥部和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各乡办和区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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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4、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办根据公示结果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株洲市荷塘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上报区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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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5、区社保局根据审核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花名册》,正式启动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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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6、区财政局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数,及时将资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保局养老保险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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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7、区社保局对已经参保缴费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将退休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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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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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严格按照&ldqu;即征即保&rdqu;原则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即:开征一个项目,在资金、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立即开展该项目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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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2、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缓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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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3、严格审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各乡办要严格初审把关,严格按株政办发〔200〕28号文件精神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避免&ldqu;重复参保、应保未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被纳入参保范畴&rdqu;等情况出现,确保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的针对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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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bsp;&bsp;4、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其享受补贴标准按株政办发〔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当该项目所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时,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局向区政府申请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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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7 14: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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