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市建设发展进程,确保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依法健康有序推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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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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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协调管理。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简称&ldqu;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rdqu;)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召开调度会,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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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按各区年度征收土地计划拟订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掌握安置房建设动态,收集各区安置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汇总上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年度安置房建设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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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办事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下同)成立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安置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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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顺机构职责。市土地征用处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市规划局要明确相应的内部科室履行安置房建设规划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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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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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安置房建设主体。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政策,区建为主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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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安置房建设主体,可成立区级全资公司,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的安置房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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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不能作为安置房建设主体。特殊情况由区人民政府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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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安置房建设规划。安置留用地实行区级统筹、统一规划。市国土部门按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0%设定其安置留用地总量。各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编制本区安置留用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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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区年度征收土地计划,市国土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安排安置房建设用地报批指标;市规划部门按照安置优先原则,优先保证安置房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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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订安置房建设计划。市人民政府将安置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各区年度征收土地计划逐年下达安置房建设任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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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安置房报批报建。市政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优化安置房报建程序,开辟报建审批绿色通道,限40天内办结报建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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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安置房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中心开辟的绿色通道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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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安置房报建手续未完善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汇总情况,组织相关资料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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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税费优惠政策。安置房建设的收费优惠政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号)规定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地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部分全免;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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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规划设计、建设标准以及配套设施要与普通商品房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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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安置房定价与销售管理。安置房定价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区统一指导价格,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核定,不能低于成本价销售。购房户所购安置房超指标面积部分,由各区按市场价格确定;未计入成本的代收费,由售房单位代收代交,不包含在其销售价格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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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销售对象必须是符合政策的被拆迁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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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对于单个已经建成的安置房项目多余的房屋,必须统筹安排,作为其它项目安置房使用,不能改变安置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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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快安置房权证办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安置房要在年之内全部办理分户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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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202年2月30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安置房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按照以下程序依法完善报批报建手续和办理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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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安置房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组织资料,向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已建成安置房权证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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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安置房建设报批、报建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交办任务,限时依法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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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对各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已建成安置房组织测量,在一个月内提交测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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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消防支队对已建成的安置房统一集中验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验收工作。对消防、安全质量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安置房,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整改方案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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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消防支队对安置房小区完成验收工作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批报建验收审核批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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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安置房小区报批报建验收审核批准资料,到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房产和国土总证,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总证办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被安置对象资格审核,并将安置对象花名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期满无异议的,依申请办理分户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户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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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按集体土地报批的已建成安置房小区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办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报批相关工作,国土部门支持配合,力争3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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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规范安置房交易行为。安置房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后,房屋产权人如将房屋上市交易,按照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株房联〔202〕2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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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安置房物业管理。各安置房小区物业按照《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3号)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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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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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监督。市监察局对安置房建设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安置房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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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安置房价格需上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安置对象资格审查制度,对需安置的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予以张榜公示,建立档案库。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经办人和相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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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考核。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安置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绩效考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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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7 14: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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