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范文一:
  为了保证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分管副总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大组长、值班长、公司办、安监部。
  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
  事故报告程序: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事故岗位人员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必要时越级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一、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机构,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20急救中心和9报火警救助。
  二、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力求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注意安排做好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负责指挥调动公司的一切所需的应急救援排险物资和人员参与抢救救援,确保救援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
  四、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协助公司和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严格按照&ldqu;四不放过&rdqu;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在关人员未受到教育放过。
  五、要求事故责任单位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必须按公司规定的时间(7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不得随意拖延和瞒报,切实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六、公司安监部做好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调查,公司办做好伤员医疗及善后工作处理,事故单位抓紧做好恢复生产工作。
  七、根据生产现场的特点,特确定以下为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的类别:
  、灼伤;
  2、高处坠落:包括从行车、架子、卸料平台、屋顶坠落以及从平地坠落地坑等;
  3、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5、物体打击:指落物等碰伤伤害;
  6、火灾爆炸;
  7、中毒、中暑;
  8、车辆伤害;
  9、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排山、土石方、深基坑(槽)倒塌等。
  八、应急准备中应遵循的原则
  、工作前应制定好防止发生事故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发生事故现场应配备的器材;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对策及信息传递。
  2、保安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加强业务学习和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对应急场所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教育和防火、灭火知识的培训。
  3、根据作业场所、储存、运输物品的数量、品种的不同,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应急器材。应急器材要定时检查,做好标识、防止失效,检查要有检查记录。
  九、应急响应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紧急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应立即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自救;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救援队伍求救,并密切配合救援队伍。
  3、疏通事故发生现场道路,设置警戒线,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疏散无关人员到安全地带。
  4、在急救过程中,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5、必要时可截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防止事态扩大。
  6、设紧急联络员一名(事故生产单位车间主任),负责紧急事物的联络工作,明确联络地址和电话。
  十、重大事故报告及报警原则
  、生产现场任何人发现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现场管理负责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并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开展现场抢救工作。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必要时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20急救中心和9报火警救助,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公司总经理及公司总部。
  2、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同时将事故的概况(包括伤亡人员、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分别用电话和快报的办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十一、救援器材及设备
  、通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
  2、交通工具:供指挥、联系、救援的用车
  3、急救药品及器材: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救援器材及灭火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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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bsp;&bsp;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bsp;&bsp;&bsp;本预案为县人民政府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本预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确定使用单位为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单位。
  第三条&bsp;&bsp;&bsp;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锅炉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第四条&bsp;&bsp;&bsp;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bsp;&bsp;&bsp;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bsp;&bsp;&bsp;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局、公安局、消防中队、乡企局、城建局、广电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应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条&bsp;&bsp;&bsp;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bsp;&bsp;&bsp;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bsp;&bsp;&bsp;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条&bsp;&bsp;&bsp;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bsp;&bsp;&bsp;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人员;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二条&bsp;&bsp;&bsp;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保养,负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单位职责如下:
  (一)应对其使用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二)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第十三条&bsp;&bsp;&bsp;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危险监控设备范围。昌明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列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
  第十四条&bsp;&bsp;&bsp;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五条&bsp;&bsp;&bsp;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第十六条&bsp;&bsp;&bsp;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七条&bsp;&bsp;&bsp;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同时向质监局、安监局、消防队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成员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bsp;&bsp;&bsp;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bsp;&bsp;&bsp;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县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bsp;&bsp;&bsp;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首先应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救援。
  第二十一条&bsp;&bsp;&bsp;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bsp;&bsp;&bsp;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1-05 15: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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