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以当事人为本”

论如何“以当事人为本”   以当事人为本,是周院长在全省法院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对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法院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以当事人为本”概念基本含义的理解。  我认为,“以当事人为本”这一概念主要体现的是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共同所应有的价值目标,是一种价值信念。其主要内容具体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基本层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改善工作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对待当事人态度热情,积极替当事人着想,文明司法,积极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等等。二是实质层面,法院工作要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本,在程序设计上,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和发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实体处理上,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以当事人为本”这一概念可以概括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这一理念要求法院工作人员改善工作作风,规范司法行为,文明司法,要求法院工作中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和发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不断满足当事人日益提高的司法需求。要准确理解这一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8-30 16: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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